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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十三五”生态省建设专项规划:严格控制火电新建项目 力争明年底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全文)

2016-04-25 12:0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十三五规划超低排放火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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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着力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坚持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加快构建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积极推进政府有为、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市场有效的环境“良治”,努力实现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一)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对全省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明确国土空间的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监管者及其责任。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用途管制制度,明确各类国土空间开发、利用、保护边界,实现能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按质量分级、梯级利用。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过或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严格实行林地定额管理和用途管制制度,抓好漳州市和永安、尤溪、晋江、德化等4县市林地占补平衡试点,总结经验,积极推进。健全生态公益林和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管护制度,逐步扩大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赎买等改革试点。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完善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公益林管护机制。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建立规范有序统一的林权流转市场,培育林业新型经营主体。建立完善林权收储机制,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完善沿海基干林带修复建设机制。完善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准入和监管制度。

(二)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按照成本、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探索建立工业用地和居住用地合理比价机制。完善矿业权出让制度。推进海洋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海域、岸线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推动设立海洋产权交易中心,探索建立海洋资源价值评估机制和初始产权有偿取得机制。完善污水、垃圾处理和排污收费制度。建立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和企业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以及对工业用户按产业政策和能耗标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探索建立多元化补偿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财力支持机制,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完善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构建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以流域交界断面水质为评定依据的生态补偿奖惩机制。积极推进汀江-韩江跨省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建立健全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探索建立湿地、海洋、水土保持、耕地及土壤生态补偿机制。

(三)推进生态产品市场化改革。重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积极运用经济杠杆进行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

1.培育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加快建立鼓励和促进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鼓励各类资本进入环保市场。以环境公用设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整治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机制,加快环境服务业发展,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省内拥有核心技术或拳头产品的环保行业企业,向环保服务领域拓展,成立综合性环境服务集团公司,提供第三方治理服务。

2.建立完善排污权、用能权、碳排放权和水权交易制度。逐步扩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范围,力争尽快在所有工业排污企业全面推行。完善排污权抵押贷款机制,健全排污权储备制度。开展项目节能量交易,建立用能权交易系统、测量与核准体系。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争取中央支持福建开展森林碳汇交易工作。推行水权交易制度,积极推进闽江、九龙江等重点流域部分支流开展水权交易试点,合理界定和分配水权,探索地区间、流域上下游水权交易方式。研究制定水权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建设水权交易平台。

3.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积极推广绿色信贷,采取财政贴息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的发放力度。支持兴业银行进一步发挥赤道银行的作用,扩大绿色信贷规模。支持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探索建立政府节能环保信息对金融机构的共享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加强环境风险识别。积极推动各项绿色金融创新,大力发展绿色租赁、绿色信托,支持设立各类绿色发展基金。完善对节能低碳、生态环保项目的担保机制,加大风险补偿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绿色评级体系及公益性的环境成本核算和影响评估体系。

(四)健全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解决发展绩效评价不全面、责任落实不到位、损害责任追究缺失等问题,加快构建充分反映资源消耗、环境损害和生态效益的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1.强化考核评价导向。探索建立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研究制定体现不同主体功能区特点和生态文明要求的市县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办法,把生态文明建设情况纳入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强化约束性指标考核,加大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指标权重。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及问责制度。健全市县党委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和相关部门环保目标任务书制度,强化对各地环保“党政同责”、各部门环保“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的考核评价,对重大生态责任事故一票否决。建立并有序实施环境保护督察制度。

2.建立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试点,推进水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核算工作,探索建立实物量核算账户。根据主体功能定位、自然资源资产禀赋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点,开展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重点对领导干部任职前后区域内实物量发生较大变化的土地、水、森林、海域等自然资源资产和水、大气、土壤等重要环境保护领域进行审计,分析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造成自然资源资产实物量变化、矿山生态环境变化以及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变化的影响程度,界定人为因素造成影响的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3.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实行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生态文明建设“一岗双责”制。以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和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为依据,明确对地方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有关领导人员、部门负责人的追责情形和认定程序。区分情节轻重,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予以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领导干部离任后出现重大生态环境损害并认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实行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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