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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价值判断缺失显性标准
就一点也存在于我国的电价探讨之中。“居民工业电价比”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发明的。但是所谓“居民工业比价不合理”的说法比比皆是。就是不知道,这一价值判断的标准,也就是其比价合理与否的标准在哪里?分析一些报道的逻辑,似乎其标准是发达国家,无论是美国、日本还是欧盟,其居民电价都是大大高于工商业的。
但是这一标准的道理在哪里呢?如果发达国家更合理,为什么不改成发达国家那样呢?这个“不合理”的判断,似乎并没有显性的标准,本质上是一个补贴程度的问题。在我国15%居民消费对85%的工商业消费的格局下,只要有交叉补贴的存在,就必然是这样一个比价关系,没什么合理不合理之说。更进一步,工商业电价高了,居民电价低了,居民整体就负担减轻了也是有很大疑问的,这也只对最低收入阶层有实质性意义。如果说为了照顾最低收入阶层(价值标准:最低收入阶层是需要照顾的,这是重要的)而推行补贴,形成这种比价关系,那又何来“不合理”一说呢?也仅仅是因为包含补贴而不同。
之四:(隐含)价值判断标准偏向某一相关方
任何的政策调整都有“赢家”与“输家”,但是政策本身首先需要是一个做大蛋糕的政策,这样才能保证即使有“输家”,政策的改变也会有足够的剩余去补偿“输家”。政策的调整,首先是一个做蛋糕的过程,需要强调整体的效益成本最大化。这一标准,通常也是衡量一个政策是“好”还是“坏”的首要标准。
就这个标准而言,长距离输电显然不是一个“好”政策,因为它投资损耗巨大,输配电成本很高。从用电方而言,其距离发电端地理位置遥远,同样的价格体系下无法同地理位置更加接近的用户竞争;而从发电端而言,其远距离输送到受端(加上输电成本还有损耗),也在很大的可能上无法跟本地电源的竞争力可比。行政订立的价格体系,对体现电力的时间与空间价值完全无能为力。本地用户挨着电厂,不需要输电成本,却用不上便宜电,这完全是整体效率损失。
而面对中东部的雾霾,关于输电可行性的论证,全部都是“输电可以减少雾霾”,即使这一事实判断是正确的(这也是有争议的),那么需要发展输电的结论也必须建立在“中东部好了就ok”的价值标准之上,而不是整体效率标准。而局部好了就ok,显然是经不起推敲的。很难想象,长距离输电意味着整体的效率损失,中东部又不想高价买电(所谓落地电价不高于本地上网电价),这种情况下西部有足够的动力与“剩余”参与。整个输电政策的好与坏,不能偏向其中的某一相关方,而应该首先是个整体的问题。这种体系安排也是不可持续的。
总结:事实性的结论与规范性的含义
因此,关于中国电价是高还是低的问题,事实的判断有两条:
1.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效率前沿,偏高。通过电力体制改革释放改革红利,可以有效地降低电价。这是电价机制的含义。
2.中国电价水平相对于其可持续发展目标,偏低。施加额外的政策手段(通常是资源税或者消费税)抬高价格,可抑制消费。如果利用这部分政府收入,支持其他方面(比如居民收入、其他消费)的税收减免,可以取得额外的消费与增长效应。
基于通常为人们接受的价值标准(效率越高越好,可持续发展能力越强越好),其“规范性”的政策含义也非常明确:
1.中国必须坚定的推进促进竞争的改革,以提高电力部门的效率,降低作为机制的电价水平。
2.中国必须实施日本、欧洲那样的能源高税高价格政策,抑制电力消费,减缓能源与环境安全忧虑,促进可持续发展。
这二者是并行不悖的。现在的问题是:政府的政策目标并没有欧洲那样强度的体现(税率还大大低于欧洲的水平),而终端价格已经比肩欧洲了。关键的问题是:通过改革,提高产业效率;把价格搞正确,消除大部分的价格扭曲;有些扭曲是额外的政策目标的需要,但是其理由必要要足够充分,扭曲带来的账户收支必须足够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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