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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印发(全文)

2016-06-03 15:36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小客车新能源汽车补助储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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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储能网了解到,近日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发关于印发《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的通知,以下为通知全文: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京政办发〔2013〕27号),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京财经一〔2016〕521号附件

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管理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和《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2015修订)(京科发〔2015〕458号)等相关政策,做好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符合《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管理办法》并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企业及车辆,按照《北京市示范应用新能源小客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备案管理细则》完成备案并销售的新能源小客车,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依照本细则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

第三条 按照北京市新能源汽车联席会要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推动新能源小客车技术进步,并统筹推进新能源小客车示范应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补助资金的兑付,并委托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环交所”)负责受理和审核新能源小客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和补助方式

第四条 本市财政补助的对象是消费者,消费者按车辆销售价格(车辆销售价格是汽车销售发票上价税合计金额与中央、市级补助资金的总额)扣减补助后支付车价款,汽车生产企业按扣减补助后的价格销售新能源小客车。

第五条 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补助资金直接兑付到汽车生产企业。

第六条 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申请本市财政补助资金,须授权委托一家在京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补助资金兑付到该汽车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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