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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环保部审批的21个建设项目环评、验收信息汇总(6月15-6月30)

2016-07-04 09:07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电力项目环评热电联产神华集团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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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决定

1、关于中国石化鄂尔多斯大牛地气田开发及榆林-濮阳-济南输气管道工程(气田开发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大牛地气田开发及榆林-濮阳-济南输气管道工程(气田开发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申请》(华北油气〔2016〕1号)及附送的《大牛地气田开发及榆林-濮阳-济南输气管道工程(气田开发部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以下简称《验收调查报告》)等材料收悉。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于2016年4月25-26日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经研究,提出验收意见如下:

一、工程建设的基本情况

大牛地气田开发及榆林-濮阳-济南输气管道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气田开发和输气管道部分,其中输气管道工程于2015年1月通过我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验〔2015〕26号),本次验收范围为气田开发工程。气田开发工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开发面积564.1平方公里,新建采气井620口、集气站29座,配套建设集气干线102公里、单井集气管线及甲醇管线1018公里、甲醇废水处理站等公用及辅助设施。工程总投资56.5亿元,其中环保投资9198万元。

2007年5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批复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审〔2007〕170号)。气田开发工程于2014年2月建成投运,验收调查期间天然气产量为21亿立方米/年,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同步建成投入使用。

工程在实施过程中甲醇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由150立方米/日增至300立方米/日,增加1座2000立方米事故应急罐。

二、环境保护措施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期严格控制施工范围,严禁施工车辆随意开辟施工便道;在草地等有植被地段进行开挖施工,采取了分层开挖、分层回填措施;距红碱淖较近的井区施工期选择在秋冬季,避开了鸟类繁殖期。施工结束后,采取了补栽树苗、播撒草籽等生态恢复措施,穿越沙丘地段采取了草方格或秸秆固沙措施。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取消建设位于红碱淖县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15口采气井,对环评阶段已建设的3口采气井进行了封井处理。2014年12月陕西省人民政府以陕政函〔2014〕165号批复红碱淖县级自然保护区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对保护区范围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保护区范围内现有1座集气站、29口采气井和部分集输管线。

(二)管道穿越河流段施工期选择在枯水期,施工结束后及时对河道进行了恢复。对甲醇精馏塔进行了改造,集气站含甲醇废水收集后经甲醇废水处理站精馏、两级过滤和杀菌处理后全部回注,各站生活废水经收集后送生活基地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用于营区绿化。

(三)钻井泥浆暂存在防渗泥浆池,废泥浆经固化填埋后覆土绿化,施工期和运行期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由市政部门处置。废水处理污泥送原有焚烧炉处理,焚烧飞灰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四)工程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采取了消声和基础减振等降噪措施。

(五)管道采取了涂层防腐和阴极保护措施,定期对管道和截断阀进行检查;储罐周围设置有防护堤,甲醇废水处理站建设了5000立方米事故应急池和2000米事故应急罐;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在地方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三、环境保护措施运行效果和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编制的《验收调查报告》表明:

(一)甲醇废水处理站和18号、19号、23号、26号集气站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等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甲醇废水处理站回注水中pH值、甲醇、石油类等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气田水回注方法》(SY/T 6596-2004)中回注水标准限值要求。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出水中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和动植物油等监测因子监测值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地下水中石油类未检出(检出限0.01毫克/升)。

(三)甲醇废水处理站和23号、26号集气站的厂界噪声昼、夜间监测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四、验收结论和后续要求

该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基本落实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配套建设了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了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经验收合格,同意主体工程正式投入运行。

工程正式投入运行后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解决位于陕西红碱淖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集气站、采气井和集输管线。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与地方管理部门形成联防联动,提高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加强对地下水和井田开发范围内生态环境的跟踪监测,工程正式投运5年后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环境保护部

2016年6月13日

抄送:环境保护部西北、华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陕西省、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榆林市、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6月14日印发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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