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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印发(附任务分解表)

2016-07-28 08: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企业煤化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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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控制产能增量。“十三五”期间,全省煤炭产能只减不增,除龙煤集团脱困安置替代项目外,停止审批各类煤矿新增产能项目。(省发改委、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工商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二)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不安全产能。淘汰产能小于30万吨/年且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产能15万吨/年及以下且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以及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且无法实施技术改造的煤矿。(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三)引导退出产能。有序退出灾害隐患严重且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煤矿;长期停产、停建的煤矿;资源枯竭、资源赋存条件差的煤矿;不承担社会责任、长期欠缴税款和社会保障费用的煤矿;与大型井田平面投影重叠的煤矿;省煤矿整治整合方案批复保留规模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其他自愿退出的煤矿。(省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四)推进企业改革重组。鼓励龙煤集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具有资金、技术、管理优势的大型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鼓励煤电运一体化经营。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型企业,培育一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进一步提高安全、环保、能耗、工艺等办矿标准和生产水平。(省国资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煤管局、龙煤集团配合)

(五)促进行业调整转型。鼓励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提高产品附加值;按照《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有序发展现代煤化工。鼓励利用废弃的煤矿工业广场及其周边地区发展风电、光伏发电和现代农业。(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国资委、煤管局配合)

(六)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省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七)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生产矿井的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省煤管局牵头,省安全监管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使用。停止核准高硫高灰煤矿项目,依法依规引导已核准的项目暂缓建设、正在建设的项目压缩规模、已投产的项目一律实施减产、限产。(省发改委、煤管局牵头,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黑龙江煤监局配合)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加大对从蒙东等地区购买使用劣质散煤情况的检查力度。(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国资委、质监局、煤管局、哈尔滨海关、哈尔滨铁路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九)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把职工安置作为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把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情况与煤炭企业淘汰落后、化解过剩产能获得专项奖补资金挂钩。(省人社厅、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煤管局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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