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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印发(附任务分解表)

2016-07-28 08:43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企业煤化工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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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以中央财政预算设立的工业企业结构性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为依托,积极争取更多专项奖补资金支持,重点用于化解过剩产能过程中的人员安置,对依法依规限期退出的落后产能给予奖补;对于主动多退、超出目标任务的,实行阶梯式奖补,多退多奖;支持煤炭企业按规定缓缴采矿权价款。(省财政厅、人社厅牵头,省发改委、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通过定向并购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煤矿主体企业(集团)化解过剩产能。支持龙煤集团等大型煤炭企业利用优良资产、优质资源相互担保,通过采矿权抵押、发行企业债券、公开上市融资等多种形式筹融资。创新支持煤矿企业发展金融衍生产品,降低煤矿企业银行融资成本,增强融资能力和还贷能力。(省金融办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资委、煤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三)盘活土地资源。支持退出煤矿用好存量土地,促进矿区更新改造和土地再开发利用。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四)支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加快推进龙煤集团等国有煤炭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尽快移交“三供一业”(供水、供电、供热和物业管理),解决政策性破产遗留问题。(省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人社厅、发改委、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对本地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工作负总责,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科学制定实施方案,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省发改委牵头,省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金融办、黑龙江煤监局、龙煤集团和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二)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各产煤市(地)政府(行署)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落实情况列为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对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省发改委牵头,省监察厅、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龙煤集团配合)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介绍煤炭行业改革脱困升级的先进经验和工作成果,为煤炭行业改革脱困升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省政府新闻办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国资委、安全监管局、煤管局、龙煤集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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