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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发布:压减煤炭产能800万吨(附任务表)

2016-08-16 09:38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企业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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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治理不安全生产。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严厉打击证照不全、数据资料造假等违法生产行为,对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按规定落实区域防突措施、安全费用未按要求提取使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一律依法依规停产整顿。(责任单位: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六)严格控制超能力生产。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督促煤矿严格按公告产能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整改。引导企业实行减量化生产,从2016年开始,按全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产。(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七)严格治理违法违规建设。对基本建设手续不齐全的煤矿,一律责令停工停产,对拒不停工停产、擅自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关闭。建立和完善煤炭生产要素采集、登记、公告与核查制度,落实井下生产布局和技术装备管理规定,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八)严格限制劣质煤生产使用。落实商品煤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限制劣质煤的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加大对销售使用劣质煤情况的检查力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奖补支持。在积极争取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的基础上,省级财政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足额筹集到位配套资金,全力支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及时预拨资金,由地方政府按政策规定安排使用。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各地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考核情况结算,2018年底以后省级财政不再安排配套奖补资金。及时退还关闭退出煤矿剩余资源价款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退还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二)做好职工安置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坚持企业主体作用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细化措施方案,落实保障政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安置计划不完善、资金保障不到位以及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职工安置方案,不得实施。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在岗期间工资和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并做好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企业主体消亡时,依法与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可以由职工自愿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或由单位预留为其缴纳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和基本生活费,由政府指定的机构代发基本生活费、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对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纳入当地就业创业政策扶持体系,加强技能培训、职业介绍、职业指导,促进转岗再就业或自主创业。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大龄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通过合理开发公益性岗位托底帮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生活。(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能源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三)支持产业转型。对关闭煤矿实行产业转型的,依法在土地、金融、税费、县域发展专项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煤炭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对用地手续完备的腾让土地,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人行武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各产煤市、州人民政府)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煤炭企业以采矿权抵押贷款,增加周转资金。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落实金融机构呆账核销的财税政策。严厉打击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行为,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等)

(五)实现机械化开采。保留煤矿必须逐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责任单位:省能源局、湖北煤监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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