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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死谁活?上万家钢铁、煤炭...国企私企的生死存亡!(去产能专题报告)

2016-09-02 08:34来源:矿业界作者:朱振鑫关键词:煤炭行业煤炭企业国企改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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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于提高市场占有率或集中度的考虑

大央企大国企所属钢厂、煤矿、水泥厂的落后产能极少,很多为优势富余产能,为了去产能主动关停,关停退出并不代表不产生任何费用,除非“炸掉”,否则生产设备依然存在维修费折旧费。因此对于一些非龙头的超大型国企(比如中煤、首钢)来说,与其做去产能的排头兵,不如借机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行业地位,而对于已经对产品价格有决定性作用的企业(如水泥行业中的中建材),除了严禁新增产能和淘汰落后产能外,其更多的意愿并不在主动压减产能,而在于借机对中小水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提高市场集中度,既有利于提高自身的市场定价能力,在当前多数水泥企业出现亏损的情况下也有利于行业发展。

3国企去产能需要市场化法治化,也需要政府调控

1、2009年已提“去产能”,“十二五”产能不减反增

“去产能”并不是供给侧改革提出后的新鲜词。2009年,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

然而近几年,产能不减反增,多数央企国企均在“十二五”期间提出了扩大产能的目标。地方和企业在执行淘汰产能命令的同时,也在新增产能扩大规模,这部分新增的产能符合国家对于环保、技术等的标准,不能算作落后产能。企业的资产规模不断增加,账面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去产能未取得实质性突破。

2、国有企业去产能或离不开政府调控

在上游原材料供给不断增加、下游制造业和房地产需求逐步下滑的情况下,大宗商品价格不断走低,2014年起大量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出现经营困难,2015年进一步加剧。微观上的企业经营困难一开始暴露在下游制造业和房地产业,浙江的民营企业大量破产、三线城市房价下跌,然后传导至上游原材料行业,而钢铁、煤炭等原材料行业绝大部分都是国企。

国企经营效益下降,受机制体制约束,必然不能像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宣布破产清算或被兼并收购。那么,那些陷入大规模亏损的国企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如何进行破产清算和兼并重组?国企去产能涉及到就业民生、地方税收,甚至国有资产流失、区域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这些问题如果没有配套政策进行安排,国企如何开展去产能?

因此,国有企业去产能离不开政府调控。与其说是政府调控,不如说是政府引导和保障。政府制定顶层设计方案、对去产能的各个环节予以监督的标准和执行的保障,推动国有企业去产能工作顺利展开。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供给侧改革作为年度经济工作重点,国务院针对钢铁、煤炭等各个行业发布了去产能的实施方案,去职工安置做出了专项资金安排,同时积极研究债转股等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方案,配套政策逐步落地。并且,国务院要求各省提交去产能规划,各省再将计划分配给各省属国企,国企按照方案做好去产能和职工安置工作,政府对去产能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检查监督。同时,国企间的兼并重组也不断涌现。去产能工作逐步推进。

3、政策执行需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

钢铁、煤炭等去产能行业中,国企的比例较大,那么去产能工作的开展就离不开政府,但政策仅起到规范和保障作用,在具体政策落实上,依然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既有利于资源的重新配置,也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和利益输送。政府调控不是行政命令,应在解决市场失灵的同时,也要依法维护市场秩序。

在淘汰落后产能方面,需设立标准,对民企、国企一视同仁。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报给国务院的去产能计划越大,其可能获得的优惠政策就越多,因此可以看到,一些资源大省去产能的计划规模非常大。因为去产能对省内经济和社会产生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通过做大去产能的规划以期获得上级政府更多的政策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应该注意的是,“去产能”去的是落后的过剩的产能,既不是大的国有的产能,也不是小的私有的产能,对于什么是落后的过剩的产能,中央在环保、能耗、技术、安全等方面均设定过标准,各级政府应根据需要在此基础上设定标准,在开展去产能工作时一定要依据统一的标准,并不是简单粗暴的淘汰压减、关停并转。毕竟对于富余的优势产能,化解、转移或者通过兼并重组进行资源整合恐怕优于“一刀切”式的主动压减。

对于兼并重组,“权威人士”也表示不要搞“拉郎配”式重组。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实际上是市场行为,做大做强国企也需要遵循市场化规律。对企业来说,重组带来的收益超过了现在的竞争状态,企业自然会选择重组。比如滴滴和uber,重组的收益超过了竞争的损耗,即便没有政府引导、也不存在产能过剩,依然选择合并中国区业务。对于当前产能过剩的国有企业而言,在政府引导鼓励的同时,也要充分遵循市场规律,不是所有的过剩产能企业都是武钢和宝钢、中建材和中材,该退出的企业应该依法退出,不要对兼并重组、债转股抱有期望。同时兼并重组需要严格依法进行,尤其涉及上市公司兼并重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方面,需要严格依法依规,避免利益输送和道德风险。

原标题:谁死谁活?上万家钢铁、煤炭...国企私企的生死存亡!(去产能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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