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储能电动汽车政策正文

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09-07 14:4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镇江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各类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

对新能源汽车购买者,省、市(含辖市、区)财政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以销售发票为准),其中: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标准

省级财政资金对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每千瓦400元、直流充电桩每千瓦600元。市(含辖市、区)财政原则上按照省级补贴标准同比例配套补贴。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含辖市、区)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补贴分担方式

补贴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承担。其中:对三个辖市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地方财政应配套补贴资金由辖市财政全额承担;辖区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所需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两级财政分情形负担:属企业、驻镇单位及社会其他组织购买的,根据单位驻地或税源属地按市、区体制比例负担;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按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原则和财政体制比例负担;充电设施的补贴资金,根据服务运营单位注册地、税源属地,按市、区财政体制负担。北极星储能网整理发布。

四、补贴申报要求

(一)车辆购置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财政补贴资金。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2017年2月底前,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2016年购置新能源汽车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2—1)(仅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填写),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并提供以下材料。市直相关单位于2017年2月底前,直接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资金拨付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车辆购置)(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市公安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

5.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

6.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还需提供购车者身份证复印件(非本市户籍的需一并提供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基金缴纳证明);

9.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新能源汽车推广查看更多>新能源汽车补贴查看更多>镇江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