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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镇江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2016-09-07 14:43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新能源汽车补贴镇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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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各辖市(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于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申请拨付资金报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4)、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4—1)(仅各辖区财政部门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填写),本地区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情况或方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充电设施建设)(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4.项目建设和运营规划书;

5.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

6.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合格材料;

7.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五、补贴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

在省级财政补贴清算资金下达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同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补贴标准测算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将市级补贴资金及时足额拨付相关市直单位及辖区财政部门。

(二)充电设施建设补贴

在省级财政补贴资金按季下达市财政局后,市财政局及时拨付。同时,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补贴标准测算市级财政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足额拨付辖区财政部门。

各辖区财政部门收到市财政预算指标单及拨付通知后,应及时足额拨付给补贴对象。同时按本细则有关要求,将本地区应当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位。其中私人消费者购置新能源乘用车,补贴资金由汽车销售机构(4S店)税源属地财政部门拨付给当地汽车销售机构(4S店),汽车销售机构 (4S店)以扣除补贴后的价格与私人消费者结算。北极星储能网整理发布。

六、其他要求

(一)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购买者注册地限于市区范围内,且5年内不得转让(购买者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且只能在注册地范围内转让);新能源客车及专用车使用范围原则上限于全市范围内;非镇江市户口的私人消费者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需在镇江市缴纳一年以上的社会保险基金;对私人消费者补贴实行“一人一车”政策;享受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原则上不得移除,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移除的需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具体按《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北极星储能网整理发布。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保障产品的安全可靠,具有保证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售后服务能力,在推广应用的市区、辖市至少建有1个固定的售后服务点,并负责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和处理;应按照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要求对消费者提供质量保证。购置新能源客车或专用车的企业或单位应具备正常使用相关车辆的能力和正当合理用途,并保证车辆的安全运行;营运车辆应符合《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保障充电设施正常安全使用。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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