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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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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服务平台相关技术规范由省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期不得少于5年。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应当报设区市牵头部门备案,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六十六条专用、自用充电设施确需拆除的,应当报县(市、区)牵头部门备案,并向电网企业办理拆表销户手续。

第六十七条拆除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负责;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可按规定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电费和充电服务费应当明码标价。

第六十九条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向电网企业报装的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户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其他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

第七十条充换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并将结合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七十一条城市周边电厂依托自有土地建设的充换电设施,电力可由厂用电供应,不足部分由电网供应。充电电价由电厂自定,但不得高于大工业电价。电网企业负责电量计量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代收相关规费。

第七十二条符合条件的甲类充电设施运营商可按照售电企业管理办法规定,注册成为售电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七十三条在满足充电设施用电量单独计量的条件下,用能单位充电设施充电量不计入单位耗能量,充电设施建设情况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奖励范围。

第七十四条公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应按照《图形标志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31525)的规定,设置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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