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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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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公用充电设施正常率不得低于95%。

第五十七条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组织开展竣工验收,验收重点是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五十八条公用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由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所有权人的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无主管部门的,由牵头部门组织验收。其他相关部门和省、市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参加验收。

竣工验收应当对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分别进行验收。本体部份验收按《公用充电设施本体部分竣工验收细则(试行)》执行,接入智能服务平台验收细则由省、市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制定并实施。

第五十九条充电基础设施未经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公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在三日内将本体部份竣工验收报告报送设区市或县(市)牵头部门,省、市智能服务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入智能服务平台验收报告报送设区市牵头部门。

第六十条整车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充电基础设施一致性检测与调试工作,最大限度保障车桩匹配使用。

第六十一条公用充电设施应具备至少一种第三方支付功能。

第六十二条公用充电设施应当计量检定合格,并符合《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GB/T29318)、《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GB/T28569)等标准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智能服务平台应当向公众提供免费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智能服务平台应当具备费用结算、安全监控等功能。

鼓励各类主体围绕用户需求,依托智能服务平台开发充电导航、状态查询、充电预约、费用结算等服务,提升充电服务智能化、网络化、便利化水平。

第六十四条公用充电设施必须接入智能服务平台,数据传输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交换协议。鼓励自用、专用充电设施接入智能服务平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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