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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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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严格充电设施产品的准入管理,我省制造、销售、安装、使用的充电桩产品均应取得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认证或检测的执行标准由省质监局、省发展改革委规定。

充电桩产品采购、安装前,充电桩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认证证书或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并留存。

第四十条充电基础设施施工应当由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机电安装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负责施工。

第四十一条进一步简化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审批。

(一)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二)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备案制,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跨行政区域的,由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备案实现网上备案。企业申请备案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1.备案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建设场所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或与建设场所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的意向协议。

(三)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不需办理备案手续。电网企业应当按月汇总个人用电报装数据,并报属地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十二条进一步简化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一)利用既有停车场(库)及路边停车位建设或合建充电基础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二)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进一步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一)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和供地计划,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国土部门在供应相关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将配建要求纳入土地使用条件。土地供应后,由相关权利人依法明确充电基础设施用地产权关系。

(三)鼓励在已有各类停车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允许通过依法设立他项权进行建设。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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