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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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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按照《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居民区示范文本),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对于专用固定停车位使用权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十一条在住宅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安装过程中,物业管理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图纸资料,积极配合并协助现场勘查、施工。

施工过程中,需要物业管理单位提供现场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等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可以与物业管理单位协商约定各自职责、服务内容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既有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选择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公共停车位充电设施及相关服务;也可以由物业管理单位利用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十三条在住宅小区专用固定停车位和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主体应当向电网企业供电营业厅提出报装申请。

电动汽车私人用户、电网企业、物业管理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商、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等有关各方均应当遵守居民区示范文本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将充电设施建设维护纳入其销售服务体系,委托充电设施施工企业提供施工服务或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与私人用户签订销售车辆合同之前,应当告知用户提供的充电桩产品参数、价格、产品责任保险、建设维护服务内容、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用户可选择接受电动汽车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可另行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三十五条专用充电设施由公共服务企业在其自有停车场站上建设,也可引入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三十六条除公共停车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外,其他公用充电设施应当由充电设施运营商投资建设并运营。公共停车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拟在公共停车场所建设公用充电设施,并拟以合资、出租等形式开展合作建设或运营的,应当选择充电设施运营商。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人投资建设自用、专用、公用充电设施,但不具备运营能力的,应当委托充电设施运营商代为运营。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类公共资源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可以通过PPP等方式,为社会资本参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创造条件。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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