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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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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进一步严格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项目和大型公共建筑施工图时,应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不符合的,不得批准。

第四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NB/T33009)、《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供电系统技术规范》(NB/T33018)等标准的规定。

充电站和换电站建设还应当严格执行《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GB50966)、《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29781)等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电网企业应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充电基础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

第四十七条电网企业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在充电基础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四十八条电网企业应制定公布充电基础设施报装流程和办事承诺,开通绿色通道,限时办结。充分利用营业窗口和9559服务热线等途径,做好宣传、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四十二条充电基础设施只能用于向电动汽车供电。

第四十九条充电设施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依据《产品质量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五十条充电设施制造企业应当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第五十一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可以委托充电设施制造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商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护工作。

第五十二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充电设施运营商等开展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业务的企业必须为自身经营的充电设备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十三条鼓励充电设施制造企业、电动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充电设施运营商为充电设施私人用户购买安全责任保险。

第五十四条充电站和换电站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电站及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技术规范》(NB/T33005)、《电动汽车充电站电池更换站监控系统与充换电设备通信协议》(NB/T33007)等标准的规定建立站级监控系统,保证充电站、换电站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十五条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建立企业级充电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对所负责运行的充电设施实施监测,并与省、设区市智能服务平台连接。

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建立充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实施,及时处理充电设施故障。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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