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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26 09:43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电动汽车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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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周边道路标识标志设置,为电动汽车用户提供明确的引导。

第七十五条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可以按规定获得财政补助,鼓励实施以充电量为基准的补贴政策。

第七十六条省、各设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立充电设施第三方机构核查机制,加强充电设施运营环节的监管。

充电设施核查机构应当是在我省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技术能力,并能按照核查质量保证书约定承担核查工作的第三方机构。

充电设施核查机构应当通过遴选产生。

第七十七条促进联盟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联盟内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第七十八条加强充电设施供用电环节监管,依法依规查处电网企业服务不合规、充电设施运营商和个人违规用电等情况,加大对用户私拉电线、违规用电、不规范建设施工等行为的查处力度。

第七十九条依法依规对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场所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监督检查。充电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和个人要加强对充电设施及其设置场所的消防安全日常检查和管理,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第六章 其他

第八十条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具体实施办法做出的变通规定,不得违反本办法确立的充电设施发展基本原则。

第八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延伸阅读:

浙发改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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