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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在“近期推进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中提出“建立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形成公平规范的市场交易平台”,并出台配套文件《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明确了组建和运行电力交易机构的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稳起步,有序推进;二是相对独立,依规运行;三是依法监管,保障公平。
不管是在新电改政策出台之后的舆论风向上,还是在本刊这次对电力交易中心专题调查报道的采访中,各相关方对“相对独立”格外关注。
有人认为“相对独立”是各方博弈后妥协的产物,电力交易中心可能继续为电网企业“控制”,导致电改不彻底、甚至夭折;改革伊始,就应该一步到位,做到电力交易中心的完全独立。这实质上是一种另起炉灶、重搞一套的观点,忽视了电网企业作为电力市场重要参与者的地位和作用,不符合电力运行规律,不利于电力市场的平稳起步和有序推进。
“相对独立”的潜台词是“相对不独立”。为什么电力交易中心要“相对不独立”?这是电力工业发展和电网运行的客观规律使然。
根据数十年来电力工业发展和电网运行的实际情况,我国形成了以《电力系统安全稳定导则》《电网运行准则》等为依据的电网稳定分析校核体系,保障了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体现电网运行客观规律的电网稳定分析校核体系,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必须长期坚持。在发用电计划明确而且严格执行的前提下,电网运行控制相对简单。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发用电计划将有序缩减,市场化电力交易占比将越来越大,电力交易模式、品种也将越来越丰富,特别是新能源交易、日前交易、实时交易等都将给大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提出严峻挑战。电力交易与电力调度在业务上紧密耦合、有机衔接,是确保大电网安全可靠运营的基本经验和技术要求。正如德州独立电力市场监管署首席李永刚所说“北美这二十来年的经验,一个高级的现代的电力交易平台要完全独立于调度中心之外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一个高效率的电力交易平台需要电力调度中心的无私支持、合作和协助”。
有人认为“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是,在交易机构的组建中,要体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这是当前关于“相对独立”的主流观点。全国首个非电网企业独资的交易平台——贵州省电力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模式建立,贵州电网公司控股80%,作为贵州省政府重要投融资平台的贵州产业投资集团参股20%。
贵州省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等相关部门在接受采访时普遍认为,这是贵州省电力交易中心“相对独立”的重要表现。这种模式,既体现了主体多元,又能避免将发电企业、用户等主体引入带来的难以平衡和相互扯皮等问题。等到市场成熟时,再引入发电企业、配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其他投资主体,稀释电网公司股权,增强电力交易中心的独立性。
笔者认为,“相对独立”是既有依赖又不附属,既有独立又不脱钩。电力交易中心从“内设部门”变成“独资法人实体”完全满足“相对独立”的本质要求。所以,实施意见明确规定电网公司子公司制可以作为电力交易机构的组织形式之一。尽管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作为三种组织形式之一排在独资子公司前面,但从逻辑上讲,投资主体多元并不是“相对独立”的必要条件,也不是“相对独立”的重要特征。
其实,“相对独立”真的有那么重要,值得相关各方如此关注?积极参与电改的民营企业豪泰集团的有关负责人廖宇的观点朴实而有理:电力交易中心属于张三还是属于李四,我不关心;我唯一关注的是,作为一个交易参与者,我能否获得公平、公正的待遇,当我做出一个最优的报价策略的时候,是否可以得到一个满意的结果。或许,“相对独立”热议背后还是隐藏着一个站不住脚的逻辑——电网企业是改革的对象,站在改革的对立面。这个逻辑才是舍本逐末大行其道的根源所在。
让我们回到电改的本质,回归电力交易中心组建的初衷。如何建立完善公平、公正的交易规则,建立完善及时、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完善公开、全面的信批机制,稳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培育电力市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才是各方主体应该关注的焦点。
改革是摸着石头过河,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电力交易中心独立性是多一点还是少一点,如果非要说有意义的话,或许仅在于,哪种模式更有利于电改的平稳起步、有序推进,更有利于推动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电网企业相对控股公司模式、独资子公司模式孰优孰劣,是骡子是马,遛了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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