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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10 15: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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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新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健康发展,结合新疆实际,研究起草了《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充电设施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及自治区“电化新疆”决策部署,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促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健康发展,结合新疆实际,我们研究起草了《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能源局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2016年8月19日

附件:新疆《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全文(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我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活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0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是指专门为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通勤旅游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及社会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自用充电设施、专用充电设施和公共充电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是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者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门为其停放的电动汽车充电的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四条

充电设施投资主体应当多元化。鼓励各地创新投资和运营模式,积极探索通过PPP、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设施。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部门申请合理安排中央财政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规模较大的地方给予综合奖补,用于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相关领域。

第六条

鼓励各地充分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财政资金奖补。

第七条

公共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商可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用户收取电费及服务费。

第八条

充电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应当专业化。公用充电设施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布局、专业建设运营、信息互联互通”的模式,由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自用充电设施和专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鼓励委托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建设运营。

延伸阅读:山西省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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