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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10 15: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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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项目报告单位要对项目备案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充电设施项目备案程序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备案机关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产业政策;

(二)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标准;

(三)是否符合当地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四)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实行特许经营权的地区,项目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手续时,必须取得具有特许经营权单位同意后,方可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企业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期。原备案机关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

已备案的项目,如需对项目备案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重大变更或者放弃,该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备案机关报告。原项目备案机关应根据项目变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撤销手续。

第二十六条

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报告的项目、虽报告但未经备案确认的项目,以及建设运营单位尚未纳入目录的项目,电网企业不得办理接入手续。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集中式充电设施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个人、单位建设不对外开放经营的充电设施项目,无需履行项目备案手续,不得收取充电服务费。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延伸阅读:山西省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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