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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2016-10-10 15:04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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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三)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域内具有必要的办公场所;

(四)具有15名以上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五)能够在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3000KW的充电设施;

(六)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制度;

(七)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并对外开放经营。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准入目录申请报告;

(二)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公场所的合法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电动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学历、职称、年龄、身份证号等);

(五)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六)纳入准入目录之日起1年内建设完成总功率不少于3000KW的充电设施的承诺函;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第十一条

公用充电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独立占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充电桩不少于3个;

(二)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的建设、验收按照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专业充电设施运营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应当取消其准入资格:

(一)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经营的;

(二)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不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关于充电设施的建设、运营标准,或者不对外开放经营的;

(三)充电设施的运营服务出现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十四条

充电设施项目按照备案制管理。各地(州、市)发展改革部门对所辖区域内充电设施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充电设施项目的建设和布局,应当符合所在地区充电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六条

充电设施项目可以单个企业为主体进行打捆备案。

第十七条

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申请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报告可由项目报告单位自行编写。

第十八条

项目报告单位应当通过项目在线审批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报告和项目备案申请表。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报告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拟承建单位情况(投资主体和承建单位不一致时)。

延伸阅读:山西省发布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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