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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县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10-14 11:0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电动乘用车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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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财政补助)

对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除进口新能源汽车以外),在落实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县级资金补助,补助内容包括一次性购车补助和充电费补助。

本县财政补助将主要依据节能减排效果,并结合生产成本、规模效应、技术进步和本县推广应用目标等因素考虑逐步退坡。

第六条(补助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消费者完成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后,凭新能源汽车购车发票、税费凭证、消费者信息证明、充电设施安装证明、电费使用凭证和行驶证等有关材料,向县经委申请补助资金。审核通过的,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消费者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

第七条(职责分工)

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暂行办法相关政策,制订操作性文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负责解释。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本暂行办法施行的总体协调,并对本暂行办法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县经委负责受理并审核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等相关申请,制订操作性文件。

县交通委负责本县新能源汽车发展及充电设施布局规划编制。

县财政局负责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实际拨付和使用监管,补助资金列入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县科委负责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申请过程中涉及的信用信息管理。

第八条(监督管理)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科委、县交通委、县财政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申报、审核和发放,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消费者对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经查实,由县经委会同相关部门追缴补助资金,相关失信信息记入县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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