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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崇明县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暂行办法

2016-10-14 11:01来源:北极星储能网关键词:新能源汽车推广电动乘用车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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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有效期)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后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县可以根据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本暂行办法中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暂行办法由县发展改革委、县经委、县科委、县交通委、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崇明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2016—2017年)

一、一次性购车补助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新能源汽车推广

注:对于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必须同时满足:(1)发动机排量小于或等于1.6L;(2)混合动力工况百公里油耗小于或等于5.9L(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之条件B燃料消耗量);(3)油箱容量小于或等于40L。

(二)燃料电池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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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充电费补助

对充电桩等设施建设在本县范围内的纯电动乘用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不受购车日期限制,其在2016—2017年间发生的充电费用,凭本县相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给予50%的资金补助。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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