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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莆田市充电设施建设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2016-11-14 11:28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补助充电桩设备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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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我市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及地方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新能源汽车销售机构于2017年3月15 日前将2016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三章 充电设施补助

第十一条 充电设施的补助对象为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用、专用充电设施(包含公交领域),按直流快充桩495元/千瓦、交流桩150元/千瓦补助。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申请充电设施补贴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向市经信委提交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莆田市充电桩设备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

(二)项目建设备案表。

(三)项目验收文件复印件、主要设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充电设备投资费用清单等证明材料。

(四)充电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

(五)验收报告。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七)提交材料真实性及设施运营时间不少于3年的承诺。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负责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充换电设施补助资金进行受理、审核及拨付,市财政局要加强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经信委按年度做好补助资金实施情况、使用效果等的绩效评价。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对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进行抽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补助资金实施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分析,并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提供材料的单位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骗取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进行处理,并收回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标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注: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900元,每辆最高补助不超过7.5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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