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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电人士公开回应:内陆核电环境安全风险被严重夸大

2016-11-23 11:07来源:知识分子作者:赵成昆等关键词:核电建设核电站内陆核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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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核安全法规的水平

《十问》中的第2个问题是:“为何2004年修订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至今也不升级?内陆核电安全评价为何依据早已过时的核安全法规和导则?”我们认为,这种提法是不符合实际的,也反映出她对我国的核安全法规与安全评审缺乏了解。

(1)关于2004年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的说明

上一世纪90年代是国际上核安全认识和观点发生重大变化的年代,核安全研究,特别是核电厂严重事故研究的大量开展,使新一代核电厂得以开发。对新一代核电厂如何开发,国际上提出了很多新的安全观点和设计概念。IAEA(国际原子能机构)汇集这些国际上的新观点和概念,于2000年升版了安全标准“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在这版标准中,提出了完整的针对核电厂严重事故的设计要求。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参考IAEA的这版标准,升版了核安全法规,即现行有效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需要说明的是,与王亦楠研究员的想象不同,法规和标准的升版并不一定意味着所有要求的提高。经常的情况是,由于实践证明某些要求不适当,或者经验积累和技术进步导致对某些问题认识得更清楚,会修改或降低某些要求。

2012年,IAEA升版了安全标准“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国家核安全局立即组织了对该版标准的消化和研究。该版标准在技术上与2000年版比较,并没有实质变化,而是将2000年版中一些后续实践表明并不完全合理的要求做了修正。

例如,2000年版标准要求“第二层安全壳可部分或全部包容承压的第一层安全壳,以收集和有控制地释放或贮存第一层安全壳在设计基准事故中可能的泄漏物”,但后期WWER和EPR的实践发现这个要求在工程上无法实现。再例如,2000年版标准要求“在提交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以前,营运单位必须保证由未参与相关设计的个人或团体对安全评价进行独立验证”。由于在许多国家涉及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这个要求也很难实现。IAEA的2012年版标准对这些实践证明不适当的要求都作了修正。

2015年,IAEA提出最新版的安全标准“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 Design”的修改稿。与2012年版标准相比,这版标准的主要变化是考虑到福岛核电厂事故的经验教训,要求核电厂设置移动电源和移动泵等设施。目前,国家核安全局正在组织对该版标准的消化吸收,准备尽快升版《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

但即使《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尚未升版,我国核电厂也已吸取福岛核事故的经验教训,进行了大量的安全改进。国家核安全局于2012年6月发布了《福岛核事故后核电厂改进行动通用技术要求》,其中,重要的要求之一就是移动电源和移动泵的设置,目前我国核电厂均已完成这些改进。

(2)关于抗大飞机恶意撞击的问题

核电厂历来是将飞机撞击的评价考虑在内的。我国在选择核电厂址和核电厂设计时,均考虑了对飞机撞击的设防。当然,过去核电厂对飞机撞击的考虑主要基于飞机的随机故障。美国“911”事件后产生了一个新问题,即大型商用飞机对核电厂的恶意撞击问题。

原标题:核电人士公开回应:内陆核电环境安全风险被严重夸大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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