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电力电力新闻火电火电动态政策正文

国家发改委:火电企业签订电煤中长期合同比例高 即可优先参与市场交易(全文)

2016-12-01 08:31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火电企业电力企业煤炭企业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六、建立健全合同履约考核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实行分月统计、按季考核。适时召集煤炭产运需企业,了解合同履行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诚实守信、认真履约的企业要纳入诚信记录,对履行不力甚至恶意违约的企业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并视情况公开通报。在合同履行中,因市场等情况变化确需变更合同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如达不成一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省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参照执行。

七、强化激励和保障,营造有利于合同履行的良好环境。各有关部门和运输、电网等单位,加强条件保障和服务,通过给予运力优先保障、优先释放储备产能、优化发电权使用与中长期合同比重挂钩等措施,鼓励企业提高中长期合同在煤炭交易中的比重,为合同履行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一)优先保障资源和运力。根据供需双方签定的中长期合同,铁路、港航企业要根据运输条件进一步做好运力衔接,根据衔接确认的运力,在日常运输中优先装车、配船,为合同履约创造必要条件。

(二)优先安排释放先进产能。各地在有序释放安全高效先进产能时,对签订中长期合同并诚信履约的企业予以倾斜。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市场交易。对火电企业中,签订中长期合同数量比例高、日常进度兑现好的,在差别电量计划安排上给予倾斜,在电力直接交易等市场化交易中优先准入,给予政策支持。

(四)协调保障非常态情形下的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各级经济运行调节部门将积极协调临时替代资源或用户,在运力等方面予以重点协调,保障合同难以履行时的生产供应。

八、依法实施价格监管。对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低价倾销排挤竞争对手,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高过快上涨等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对达成实施垄断协议固定、变更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煤炭或者以不公平低价购买煤炭等违法行为,要依照《反垄断法》严肃查处。鼓励和支持签订中长期合同的用户企业组成价格自律机构,对履约过程中出现的价格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提出建议。

九、加强主体信用建设,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煤炭产运需企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契约意识和信用意识,合同一经签订必须严格履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支持第三方征信机构,研究中长期合同履行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定期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有效履行合同的守信企业,在有关优惠政策上给予倾斜;对不履行合同的企业,纳入失信企业预警名单,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黑名单,在企业相关项目核准审批、运力调整、价格监管和信用约束等方面,包括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十、强化经营业绩考核。国资委将中央煤炭、电力等企业履行长期合作协议的情况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对于未有效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剔除。地方有关部门参照上述做法,以适当方式对相关企业进行考核。

十一、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协调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充分发挥煤炭、电力、钢铁、价格等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引导企业签订中长期合同,加强行业自律,增强企业诚信意识,促进供需双方依法履行合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要加强与煤炭生产企业和用煤企业沟通,认真做好中长期合同的收集、梳理和汇总工作。

十二、进一步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广泛建立并完善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对中长期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不断扩大监督的参与面。加强宣传引导,树立一批守信践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典型。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火电企业查看更多>电力企业查看更多>煤炭企业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