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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市场化”是一种病 多买多卖电力交易市场格局已形成?

2016-12-08 08:59来源:北极星售电网关键词:电力交易中心电力体制改革电力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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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关乎国计民生,可以说电力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衣食住行样样离不开,电力体制改革正在火热进行中,这一过程,既需要推动市场竞争,又需要充分考虑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

因此,在改革实施过程中,从目前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和运行中看,各方诉求交织叠加,改革形势错综复杂。地方政府关注提振地方经济、助力工业企业解困,希望通过市场交易降低用电成本,个别地方政府采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发电企业一方面希望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又希望维持较高的上网电价;清洁能源发电企业与常规火电企业、电力送出省与受入省的发电企业各有诉求,利益协调难度大;售电公司等新兴市场主体急于参与市场,从改革中争取红利。此外,关于电力交易中心的组建,究竟是电网独资,还是股份制,也存在不少争议。

换句话说,即使电网不成立这个交易中心,这种收益也能够实现,只是电网过去从未实施,若想实施,则是轻而易举。而此次实施,也并非因为成立了这个交易中心,而是形势促使电网企业需要这样做。

第一,伴随电网未来营利模式的变化,提高电网,尤其是特高压输电线路的利用效率,是电网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因此,提前布局,扩大跨区交易电量交易已然成为必然选择。

第二,三北等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压力巨大,借交易中心可以缓解这一压力。随着甘肃等地确定以市场交易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并得到中央决策机关肯定后,电网压力实际会得到很大缓解,因此切实将这种政策落地同样是重要考量。

第三,在此轮电改中,地方利益诉求的广泛表达已经构成了对电网企业,以及其他央属电力企业的改革压力。成立两大交易中心也是应对地方改革方案冲击的重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与第三点紧密相关的,两大交易中心的成立,在迈出一定步伐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地方试点,特别是综合试点改革的潜在制约。比如,在广州交易中心成立之后,云南的西电东送市场组织就成为一个问题,是云南的电厂作为广东交易中心的卖方,还是广东的用户作为云南电力市场的买方,还是双方市场主体可以自由进出?即便目前有暂时的制度安排,但未来这将是一个绕不开的制度选择问题,而这背后涉及的利益关系可谓复杂。特别是,假如两大交易中心开始向短期交易组织职能转变,那么两级市场的制度衔接将面临极大难题,由于两大交易中心与调度的天然结合(理论上,调度运营与短期市场需要一体化),地方电力市场的制度创新必将面临抑制,这是植根于9号文的几大潜在冲突之一。

制能源消费总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高安全可靠性,促进公平竞争、促进节能减排”的终极目标。

截至11月底,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和国家电网公司经营区域内各省级交易机构共开展电力直接交易电量452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77.8%。电力交易中心发展势如破竹。

理论上,主导中国电改的驱动力量是“国企红利”和“竞争红利”的权衡,而在可预见的将来,从2002年5号文延续至今的国企红利仍将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很难预期市场竞争在短期内能广泛有效地引入。实际上,9号文确定的改革思路是原有体制下的利益再调整,而非引入有效竞争,各项改革举措或明或暗都在遵循这一主线。成立交易中心既非促进电力竞争的充分条件,也非必要条件,但却是顺应现有体制下利益再调整的绝佳方式。

总之,建立电力交易中心并不代表建立了电力市场;进入电力交易中心,也不代表参与了电力竞争。

9号文及相关配套文件使用的诸多概念,都是对竞争性电力市场的偷梁换柱,本质是在以释放“竞争红利”的名义来保持“国企红利”的延续。实际上,释放电力行业“国企红利”有充分的理论和现实依据,大可不必扭曲市场化的概念,这对深化电力体制并无益处,因为这既掩盖了同时实现

两种改革红利的正确改革路径,也是在增加当下的改革成本,并会令潜在隐患持续发酵。

积极培育和服务市场主体,公司经营范围内已成立售电公司1221家。完成30个重点城市市区和30个非重点城市核心区配电网改造,加快农网改造升级,为售电市场竞争提供坚强的网架支撑。

解决这些困难,我们需要更高的智慧。就如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说的那样,管它白猫黑猫,抓住耗子才是好猫。当务之急,是要让各级电力交易中心尽快运转起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化解各种矛盾的最佳办法。

说到底,电力市场化就是电力资源由政府计划配置方式向政府调控下的市场配置方式转变。电力交易中心能否顺利发展,其难点就是合理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定位与边界,使政府和企业各司其职,政府的角色应更多地定位为加强战略规划和监管监督,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眼下,在各地电力交易中心积极拥抱市场化改革的形势下,各级政府的态度将关乎改革的进度。

一方面,在市场公平准入、市场交易等按市场规律运作的环节,政府应减少对市场的直接干预。目前某些省及地方计划指定某些企业成立配售电公司以实现单纯降价的目的,这种行政指令性行为与近年来很多省以“拉郎配”的方式开展大用户直接交易的行为本质相同,都有违市场化改革的大方向。因此,随着市场的放开,应尽快制定公平合理的市场准入条件和市场交易规则,对符合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公平无歧视准入,严格按照各方共同认可的交易规则组织和执行市场交易,确保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政府应在市场监管环节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电力市场运行中,售电侧和增量配电业务放开可能会形成地方性的垄断,损害用户利益。监管部门迫切需要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重点针对电力市场竞争情况、市场环境下电力交易、调度、供电服务和安全,以及电网公平接入等方面加强监管,确保电力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有序运作。

电力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唯有逐步打破垄断、有序放开竞争性业务,实现供应多元化,调整产业结构,提升技术水平,才能实现长远高效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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