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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

2016-12-19 15: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充电基础设施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充电桩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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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输配电网近日获悉,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表示,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的要求,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经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该规程。

该规程共分 6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充电基础设施规划;5.充电基础设施设计;6.能源利用及运营管理。

前 言

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城乡规划标准化工作规划》的要求,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会同相关单位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国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的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相关标准和应用研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程。本规程共分 6 章和 6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 4.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5.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6.能源利用及运营管理。

本规程由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工作。标准日常管理机构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

本规程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寄至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36 号楼,邮编: 100120)。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联系电话:( 010) 68017520,邮箱:bjbb3000@163.com。

1 总 则

1.0.1 为推广北京市电动汽车使用、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以及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社会停车场的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1.0.3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程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电动汽车 electric vehicle (EV)

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由电动机驱动的汽车,电动机的动力电源源于可充电电池或其他易携带能量存储的设备。不包括室内电动车、有轨及无轨电车和工业载重电动车等车辆。

2.0.2 非车载充电机 off-board ger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并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提供直流电能的充电机。若无特别说明,本标准所指充电机均为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

2.0.3 交流充电桩 AC ging point

固定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机提供交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2.0.4 充电站 EV ging station

采用整车充电模式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的场所,主要由三台及以上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至少有一台非车载充电机,以及相关的供电设备、监控设备等组成。

2.0.5 供电系统 power-supply system

为充电站提供电源的电力设备和配电线路组成的系统。

2.0.6 监控系统 monitoring system

应用信息、网络及通信技术,对充电站内设备运行状态和环境进行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0.7 基本车位 basic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拥有者在无出行时车辆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

2.0.8 出行车位 travel parking space

满足车辆使用者在有出行时车辆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3 基 本 规 定

3.0.1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原则:

1 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的域规划的要求;

2 与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镇规划相协调;

3 符合防火安全、用电安全、环境保护的要求;

4 积极稳妥的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促进技术创新。

3.0.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应与本市电动汽车发展规划相适应,与电动汽车应用发展协调配套推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做到满足当前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求,充分保障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供给。

3.0.3 按照用电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方案,做到供电安全可靠,技术先进, 兼顾经济合理及操作、施工与维护的便捷。

3.0.4 充电基础设施应与建筑系统有机融合,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3.0.5 应高效发挥建筑信息化设施的功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智能微电网技术, 提高充电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

4 充电基础设施规划

4.1 规 划 布 局

4.1.1 北京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遵循“桩充为主、换电为辅、快慢充相结合、集中有序管理” 的原则,逐步形成“统一规划、适度超前、合理布局、方便使用”的充电网络体系。

4.1.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符合城市交通规划、停车规划及与专用车辆相关的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加油站规划等。

4.1.3 在新建用地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应根据电动汽车发展需求核算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规模, 落实配建指标, 提出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1.4 在新建用地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中, 应确定电动汽车停车场平面布局和停车位规模,提出交通组织及出入口设置方案。

4.1.5 不同性质建筑配建停车场应结合电动汽车发展需求、停车场规模及用地条件, 配建不同比例的电动车位以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条件。

4.1.6 对外服务的公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需针对不同服务对象设置 1:5至 1:10 不同比例的快速和慢速充电设施。

4.1.7 自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宜按照“一车一桩、桩随车走”的原则设置慢速充电设施。

4.1.8 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应综合考虑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和应急避难等因素。

4.2 建 设 选 址

4.2.1 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设置在专用场站的停车场中,出租车、货运车、旅游车等电动汽车可参照执行。

4.2.2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建于如下地点:

1 高速公路服务区;

2 居住、商业、办公、医院、文体等民用建筑物配建停车场;

3 旅游场所配建停车场;

4 城市社会停车场。

4.2.3 应结合加油站建设加油充电共建站。

4.2.4 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设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4.3 配 建 指 标

4.3.1 在公交、环卫等专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中, 8 吨及以上的大型电动汽车根据实际需求可建设充电站或设置充电桩, 8 吨以下的小型电动汽车宜设置充电桩。

4.3.2 高速公路服务区中应设置不低于 5 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4.3.3 新建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停车位配建指标

1 居住类建筑应 100%预留充电基础设施,同时不低于 18%的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应达到投入使用条件, 居住区配建访客停车位亦按同等比例配建。

2 办公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 2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3 商业类建筑应按照不低于 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 其他类公共建筑应按照不低于 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3.4 旅游场所应按照不低于 15%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3.5 社会公共停车场、换乘停车场应按照不低于 20%的停车位比例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4.3.6 满足加油区域与充电区域的安全间距,保证加油车辆与充电车辆的交通组织顺畅, 建设加油充电共建站。充电基础设施以快速充电设施为主。

1 新建加油站中宜设置不低于 4 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2 占地面积在 1500 平方米以上的既有加油站具备改建为加油充电共建站的条件, 宜设置不低于 4 个电动汽车停车位及快速充电设施。

5 充电基础设施设计

5.1 场 地 设 计

5.1.1 场地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电动汽车基础充电设施的选址宜充分利用就近的供电、消防及防排洪等公用设施。

2 选址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的有关规定。

3 电动汽车基础充电设施不宜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当无法远离时,不应设在污染源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4 不应设在低洼和有可能积水的场所。

5 环境温度应满足为电动汽车动力电池正常充电的要求。

5.1.2 充电设施设计应遵守下列原则:

1 充电设施的布置不应妨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2 充电设备应结合停车位合理布局,便于车辆充电。

3 充电设备与充电车位、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满足操作及检修的要求。

4 采用壁挂式安装的充电设备,设备中心线距地面应为 1.5 米,宜采用上进线方式。

5 充电设备采用落地式安装方式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户外停车位安装的充电设备基础应高出充电场地地坪 0.2m 及以上,底座基础宜大于充电设施长宽外廓尺寸 0.2m。

2) 宜考虑立体停车库楼面的承重要求。

6 电动汽车基础充电设施的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充电设施标志与设置》 DB11/Z823。 电动汽车基础充电设施标识制作工艺参照附录 C。

5.1.3 场地选址应符合如下条件:

1 室外停车场和地下停车场都宜选取相对数量较为集中的停车位区域设置

充电停车位;

2 地面充电停车位应设置在出入便利的区域,不应设置在靠近主要出入口和公共活动场所附近;

3 地下充电停车位应尽量设置在靠近地面层区域,尽量不要设置在主要交通流线附近。

5.1.4 应对集中设置的充电停车位进行统一管理,安排管理人员或电子监控摄像对充电停车位全天候监视。

5.1.5 社会营业性充电停车位建议配置管理用房,管理用房可结合配电室、监控室、消防室、安控室等用房综合考虑。

5.1.6 充电停车区域应在重要位置设置停车充电引导系统,引导系统包括入口指示标识、道路引导标识和停车充电标识。

1 入口指示标识应设置在主要出入口附近;

2 道路引导标识应在主要通行道路路面上标出;

3 停车充电标识应在停车位地面和上方设置;

4 各类标识的具体设计可参照国家标准《电动汽车电能供给与保障技术规范充电设施标志与设置》 DB11/Z823, 充电桩标识系统典型设计参见附录 B。

5.1.7 不同区域类型应酌情配置直流充电桩与交流充电桩的比例;不同种类充电车位应分开布置。

1 居住建筑、办公建筑应以交流充电桩(慢充)为主,直流充电桩(快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

2 商业建筑、对外交通区应以直流充电桩(快充)为主,交流充电桩(慢充)为辅进行合理布置;

3 社会停车场、停车楼的交流充电桩(慢充)和直流充电桩(快充)配建比例按实际情况确定。

5.1.8 充电接口设置遵循因地制宜和节省空间原则。交流充电接口建议设置在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直流充电接口建议采用一桩多充式,宜设置在辐射范围停车位安装停车挡方向的中间位置。根据室内、室外等不同位置的停车场,充电桩位置典型设计参见附录 A。

5.1.9 电力设备的防火

1 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物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GB50229-2006 的规定。

2 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 DL5027 的有关规定。

3 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4 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5 根据不同的储能装置,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如没有专用灭火器,应根据起火物质特性配备用于隔离的措施(如干砂覆盖)。

5.2 电 气 设 计

5.2.1 充电设施技术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充电机(桩)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32(室内)或 IP54(室外)。

5.2.2 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社会停车场(含 P+R 停车场) 等场所配建充电设施计算负荷应纳入变压器总容量中。

5.2.3 充电设施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中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低压接地系统宜采用TN-S 系统。

2 低压进出线开关、分段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来自不同电源的低压进线断路器和低压分段断路器之间应设机械闭锁和电气联锁装置,防止不同电源并列运行。

3 低压进线断路器宜具有短路瞬时、短路短延时、长延时三段保护功能,并具有接地保护功能。低压进线断路器宜设置分励脱扣装置,不宜设置失(低)压脱扣装置。

4 非车载充电机、监控装置以及重要的用电设备宜采用放射式供电,交流充电桩可采用树干式供电或放射式供电,多台交流充电桩的电源接线应考虑供电电源的三相平衡。

5 向交流充电桩供电的电源侧低压断路器宜具有短路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功能,其剩余电流保护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 0.1 秒。

5.2.4 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低压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也可选用铜芯聚氯乙烯绝缘类型。

2 主干线截面应具有较强适应性,按照远景目标一次选定,电缆线路导线截面应根据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负荷计算结果确定,并留有一定裕度。

3 室内电缆线路宜采用桥架或穿管方式进行敷设;室外电缆线路宜采用电缆沟槽或穿保护管埋地方式敷设。保护管应满足抗压要求和耐环境腐蚀要求。

4 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5 电力管线与其他市政管线之间的平行或交叉距离,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50217 的相关规定。

6 新建停车场应将低压电源引至充电车位区域附近,并设置配电箱,配电箱至充电设备应预留电缆路径。

7 充电设施通讯线缆应单独穿管敷设,宜与电源线路采用同一路径。

5.2.5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应采取有效的电能质量治理措施,减小对建筑配电系统和公用电网的影响。电能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电能质量技术要求》 GB/T 29316 的要求。

5.2.6 充电设施电能计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机电能计量》 GB/T 29318 和《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电能计量》 GB/T 28569 的相关规定。当充电设施具备多个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电能表。

5.2.7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 GB 50966 的相关规定。小型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简化监控系统结构。

5.2.8 防雷系统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独立建设的充电设施属于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如与其他建筑物共同建设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性质并经计算确定其防雷级别。充电设施应采取防直击雷、防雷电波入侵和防雷电电磁脉冲的措施。

5.2.9 接地要求:

1 充电设施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防雷接地共用一套接地装置,共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大于 4Ω 。

2 利用混凝土中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其下部在室外地坪 0.8 m~1 m 处引出一根镀锌钢导体,作为人工接地体的外引点。成组布置的充电桩采用 TN-S 接地系统,其 PE 线与供电侧的接地装置连接。

6 能源利用及运营管理

6.1 能 效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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