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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管理的国家能源局”存在哪些弊端?这些国际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2017-01-13 08:46来源:中国能源报作者:王鹏关键词: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制改革能源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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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我国中央层面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建议如下:一是与我国能源生产大国、能源消费大国和能源责任大国的地位相适应,将国家能源局升格为国家能源部,赋予其完整的能源战略、规划、法律、政策、标准等管理职权,克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存在的诸多弊端,提高国家在能源领域行政决策的效率,适应形势变幻莫测的国际能源格局。二是整合能源局市场监管、资质管理职能和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价格(成本监审)职能,组建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独立履行经济监管职能。伴随能源生产、使用计划放开,经济运行管理与市场监管的边界正在消融;伴随“管住中间”及相应价格形成机制的改变,能源价格的宏观调控工具性逐渐丧失,确需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制定市场规则和监管办法,来应对电力、油气领域市场化后的复杂局面。三是环境、安全、资源等社会监管职能各归各位,相应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土资源部承担,国家能源部承担“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应有责任。四是整合电力可靠性中心、石油储备中心,充实管输专业力量,设立国家电力与油气可靠性委员会,事业单位独立运行,制定能源大系统可靠性标准,监测可靠性水平,接受能源监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五是充分发挥国家能源委员会最高统领协调作用。尽管国家能源部和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职能已经相对集中,但能源领域管理与监管依然涉及较多部门,因此保留国家能源委员会并强化其议事协调能力十分必要。

在能源管理体制上处理好能源管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

一要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需要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要坚持适度和均衡原则,寻求集权与分权管理的平衡点。

具体建议,一是改组能源局区域监管局为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其主要职责是推动能源统一市场建设,监管区域和省级的批发市场秩序,监管跨省区输电网络和油气管网的公平开放。

二是比照国家设立省级能源厅和能源监管局。将现有的国家能源局省监管办与地方发改委、能源局、经信委、物价局等部门的相关职能进行有机组合,设立省级能源厅和能源监管局。能源厅负责能源行业管理;能源监管局监管能源配送、供给服务和零售市场的秩序。

三是省级能源厅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管理,省级能源监管局接受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区域监管局的业务指导;实行省以下能源监管机构垂直管理制度。省级能源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在市县级设置相应的能源监管机构。

四是环境、安全、资源等社会监管职能,比照中央部门进行设置;省级政府建立能源管理联席会议机制。

联席会议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强化能源领域行业管理、经济性监管、社会性监管各部门之间的政策协同。

(作者系华北电力大学教授、中国能源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延伸阅读:

售电侧改革背景下“互联网+”电能替代发展路线

原标题:能源管理体制改革亟待提速(声音·能源大家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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