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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合同电量偏差处理方式以及相应结算机制
现货市场是保障电力实时平衡的市场化机制,在现货市场建立之前,为解决系统平衡,需要采用某种机制决定调用哪些发电企业调整发电计划,以满足系统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合同电量偏差是指发电企业实际发电量或用户实际用电量与其总合同电量之间的偏差。由于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须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因此合同电量偏差既包括优先用电、优先发电等“计划电”偏差,也包括直接交易合同电量等“市场电”偏差。
《基本规则》指出中长期合同执行偏差主要通过在发电侧采用预挂牌月平衡偏差方式进行处理,通过这种方式确定提供上调服务和下调服务的机组,调度机构严格按合同电量安排机组的发电计划,当系统需要进行偏差处理时,优先调用价格最低的机组调整出力,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原则。
此外,各地可以采用预挂牌日平衡偏差方式、等比例调整方式、滚动调整方式处理合同电量偏差,也可以根据实际探索其他偏差处理方式。
3鼓励多类市场成员参与辅助服务交易
有偿辅助服务提供者不仅包括并网发电厂,还包括电力用户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则鼓励电储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尝试参与;电力用户参与提供辅助服务需满足各类辅助服务技术要求。
另外,对于辅助服务补偿办法,则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基本原则,按照辅助服务效果确定辅助服务计量公式,对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
4电力直接交易电价鼓励体现辅助服务费用
目前很多试点省份的电力直接交易没有体现电力的峰谷波动特性,没有参与直接交易的计划电力电量要承担起系统的全部调节任务,则可能加大系统调峰压力。《基本规则》给出了现货市场建立之前电力直接交易电价与峰谷平电价或辅助服务费用的处理关系,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轻系统调峰压力。处理办法包括:
(1)具备条件的地区可开展分时(如峰谷平)电量交易;
(2)参与直接交易的峰谷电价电力用户,可以继续执行峰谷电价,直接交易电价作为平段电价,峰、谷电价按现有峰平谷比价计算,电力用户不参与分摊调峰费用;
(3)可以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电力用户通过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机制分摊调峰费用或者直接购买调峰服务;
(4)采用发用电调度曲线一致方式执行合同的电力用户,不再执行峰谷电价,按直接交易电价结算;
(5)用电侧未实行峰谷电价的地区,根据电力用户自身负荷曲线和全网用电负荷曲线,计算电力用户对电网调峰的贡献度,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小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正,电力用户峰谷差率大于全网峰谷差率时调峰贡献度为负,与贡献度为正的电力用户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电厂,免除相应直接交易电量调峰补偿费用的分摊。
5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原则上全部电量进入市场
对用户而言,如果仅要求其部分电量参与市场交易、其余电量按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买,虽然能够降低用户的违约风险,但是当市场交易价格走高时,用户可以选择按政府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购电,不能反映发电企业成本和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基本规则》原则上要求用户全电量进入市场,且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并取消目录电价。这样市场交易价格能够真正反映发电企业成本和市场供需形势的变化,实现有升有降,并通过合理的价格信号引导电力投资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供电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由所在地供电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3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须向售电企业购电。
结语:《基本规则》是国家层面的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导性文件,能依法维护电力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无论对于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还是想直接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来说,都需要充分研读这份文件,熟悉相关规则和流程,并积极行动起来,按照基本规则要求和实施细则推进各类交易。随着《基本规则》的出台和逐步落实,相信未来我国的电力交易市场将更加快速和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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