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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发电从诞生之日起就是天然的售电商,只不过在当时法律体系限制之下,被冠以“合同能源管理”等名义以避免“售电”这一敏感概念。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分布式发电须长期与某个特定用户“绑定”;用户在分布式发电生命周期内发生重大生产变化、资信状况变化甚至破产,是分布式发电“不能承受之重”。
2015年3月中央电改9号文件发布以后,以广东为代表的电改如火如荼的开展起来,但分布式发电如何开展市场交易,如何突破“自发自用”的交易限制等是分布式发电参与电改的重要问题。近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对《关于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意见的函,笔者注意到,该《通知》规定了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的对象、电价和补贴政策等重要内容。
01交易对象突破“自用”限制
分布式发电(以光伏为例,下同)有“全额上网”和“自发自用、余电上网”之分,但何为“自发自用”,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在多个文件中有不同规定(有同一供电区、同一变电台区等[1]),但仍不够清晰。《通知》明确规定了分布式发电参与市场交易的交易对象:“最大交易范围不超过110千伏变电台区。”这为分布式发电开展售电交易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02“微电网”模式价格机制
2月份征求意见的《微电网管理办法》提出了“研究并网型微电网与外部电网进行电量交换的价格机制”,未对微电网具体价格机制进行规定。《通知》明确规定了“电力用户(含微电网内部)自发自用在10千伏(20千伏)电压等级且同一变电台区内消纳,免收过网费”。这反映了微电网内部的服务费宜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03明确“过网费”标准
我国的输配电价体系按照不同电压等级核定,各不同电压等级的输配电价不同。微电网承担了本级的输配电服务,理应获得相应的输配电价。如何解决分布式发电及微电网的输配电价问题,需要在规则中予以明确。《通知》明确规定了“过网费”的收费标准,并规定了分布式发电总装机容量与该变电台区用电平均负荷挂钩的核定机制,有利于分布式电站投资人合理测算投资收益情况。
[1]《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规定“在经济开发区等相对独立的供电区统一组织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余电上网部分可向该供电区内其他电力用户直接售电”。《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有关政策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06号)进一步规定“在示范区探索分布式光伏发电区域电力交易试点,允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同一变电台区的符合政策和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售电,电价由供用电双方协商,电网企业负责输电和电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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