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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是否有重复收费之嫌?
基本电费是电费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且涉及到所有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的切身利益,在原先的目录电费模式下,基本电费的电价确定和收费方式相对比较清晰,但是在电力市场环境中的输配电成本定价方式下,目前还存在一定的模糊之处,这里简单的做个分析。
一、基本概念
我们先做个概念说明,输配电价(包括未来可能出台的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包含了两种电价,一是电度电价,单位是元/千瓦时),二是基本电价,单位是元/千瓦˙月(按最大需量计价)或者元/千伏安˙月(按容量计价)。
二、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的基本结构
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的基本结构如下图:
三、存在模糊的地方
模糊之一:在目前已经出台的《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中,对基本电价如何形成,与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
模糊之二:在第十六条,又明确的提出“现行目录销售电价中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当执行两部制电价”;
模糊之三:目前已经公布的各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表中,又无一例外的包含了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比如下图展示的是安徽的:
四、基本电价的逻辑
从会计学的角度,基本电费本质上是电网企业(增量配电网企业,以下简称配网企业)为执行两部制的大工业用户提供供电服务所需承担的固定成本的回收。这些固定成本是电网企业(配网企业)为满足大工业用户最大用电量需求,所需要投入的设备(线路)、系统和服务的各项固定成本,这些成本不因大工业用户用电量变化而变化。这些固定成本对应的价格就是基本电价。
五、省级电网输配电定价办法的电价计算
在“办法”中,平均输配电价的计算公式是:
从上述截图中可以看到,现行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计算,并未区分“通过电度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以及“通过基本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而是将“全部准许收入”除以“输配电量”得到,但是这样的平均输配电价的单位应该是“元/千瓦时”,那么已经通过审批并公布出来的各省输配电价中的“基本电价”又从何而来呢?仔细分析一下就知道了,各省的“基本电价”基本都是直接引用了目录电价里的基本电价而已。
六、是否有重复收费的嫌疑?
这里就又带来了新的问题,从理论上来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已经包含了电网企业“全部准许收入”,包括向大工业用户提供服务所需回收的固定成本以及相应的收益。
既然“办法”里的平均输配电价是用“全部准许收入”而非“通过电度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除得的,也就是默认包含了“通过基本电价回收的准许收入”,那么再单独列一个基本电价,并且又要大工业用户缴纳基本电费,其理论依据何在?
而在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核算中,度电价格的计算是否扣除了“通过基本电价回收准许收入”,大家也期待有个明确的说法。
基本电费是电费的重要组成部分,大致占电网公司电费收入的15%以上,如果这部分电费既要用户通过输配电价支付,又要单独按照两部制电价支付,是否存在重复收费的嫌疑?这可是涉及无数企业,每年数千亿元收费重要问题,希望有关部门能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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