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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改革实施方案》发布

2017-07-19 09:32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需求侧管理用电计划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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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优先发电制度

(一)基本要求。享有优先发电权的机组按照政府定价或同等优先原则,优先上网或出售电力电量。优先发电容量通过安排基础发电量计划予以保障;优先发电电量原则上由政府定价和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两部分组成,其中,政府定价部分由电网企业保障收购;市场形成价格部分,发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时同等情况优先成交。分布式风能太阳能发电由电网企业足额收购保障。

(二)适用范围

1.一类优先保障:

(1)规划内的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

(2)为满足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调峰调频发电;

(3)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发电;

(4)实行“以热定电”,供热方式合理、实现在线监测并符合环保要求的热电联产机组在采暖期内发电。

2.二类优先保障:

(1)跨省跨区送我省的配套清洁能源发电;

(2)水电,核电,天然气发电机组;

(3)余能发电;

(4)涉外机组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发电。

(三)落实原则

1.规划内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资源条件预测的发电量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原则上保障性收购。

2.调峰调频电量,按年度全社会用电量(扣除孤网自备机组发电量)的适当比例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按照高出本年度同类型机组平均利用小时的10%-20%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执行政府定价。

3.实施热力负荷在线监测的热电联产机组,在供热期根据“以热定电”政策安排优先发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执行政府定价。其中,背压机组根据实际热负荷放开发电,不再下达机组发电量计划;抽凝式热电联产燃煤机组和燃气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量按照上年度实际供热量并考虑当年变化核定,超出“以热定电”政策标准外的电量通过市场交易解决。

4.跨省跨区送受电量的优先发电计划及执行政府定价的比例,在贯彻国家能源战略的前提下,由送方参照我省同类型机组协商确定。优先发电计划电量原则上优先消纳,清洁能源送电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5%。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大型水电、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清洁能源发电,以及网对网送受清洁能源的地方政府协议,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予以保障。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不低于上年实际水平或多年平均水平,按发改价格〔2015〕962号文件精神,由送受双方协商或通过市场化交易方式确定价格;优先发电计划电量以外部分参与我省市场化竞争。

国家规划内的既有燃煤机组,鼓励签订中长期协议(合同)。采用点对网或类似点对网专线输电方式送(分)电的,视同省内发电机组,统一纳入全省电力电量平衡,并与省内机组同比例放开参与市场。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的清洁能源机组,优先发电计划中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部分的比例应逐步扩大。

国家规划内且在中发〔2015〕9号文颁布实施后核准、发改运行〔2017〕294文件印发后投产的燃煤机组,视同省内发电机组管理。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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