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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16部委印发《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的意见》

2017-08-14 18:12来源:北极星电力网关键词:煤电行业发电企业发改委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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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本原则

完善机制,科学调控。全面落实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立足企业和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作用,因地制宜、统筹推进防范化解煤电产能过剩风险工作。

企业为主,保障安全。发电企业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各项调控要求,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债务处置等相关事宜。科学研判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电网企业要及时做好电力生产调度,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淘汰落后,严控增量。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机组,进一步优化煤电结构。强化规划引领约束作用,完善风险预测预警机制,严控新增煤电规模,坚决清理违规项目,遏制未核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优化存量,转型升级。继续推进煤电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和灵活性改造,规范整顿企业燃煤自备电厂,全面促进煤电行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加快建设国际领先的高效清洁煤电体系。

(三)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国停建和缓建煤电产能 1.5 亿千瓦,淘汰落后产能 0.2 亿千瓦以上,实施煤电超低排放改造 4.2 亿千瓦、节能改造 3.4 亿千瓦、灵活性改造 2.2 亿千瓦。到 2020 年,全国煤电装机规模控制在 11 亿千瓦以内,具备条件的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煤电平均供电煤耗降至 310 克/千瓦时。

二、主要任务

(四)从严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技术等法律法规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依法依规淘汰关停不符合要求的 30 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含燃煤自备机组)。有关地区、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淘汰标准,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制定关停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清理整顿违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排查煤电项目的规划建设情况,对未核先建、违规核准、批建不符、开工手续不全等违规煤电项目一律停工、停产,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依规分类处理。

(六)严控新增产能规模。强化燃煤发电项目的总量控制,所有燃煤发电项目都要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电力建设规划(含燃煤自备机组)。及时发布并实施年度煤电项目规划建设风险预警,预警等级为红色和橙色省份,不再新增煤电规划建设规模,确需新增的按“先关后建、等容量替代”原则淘汰相应煤电落后产能;除国家确定的示范项目首台(套)机组外,一律暂缓核准和开工建设自用煤电项目(含燃煤自备机组);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同步暂停办理该地区自用煤电项目核准和开工所需支持性文件。

落实分省年度投产规模,缓建项目可选择立即停建或建成后暂不并网发电。严控煤电外送项目投产规模,原则上优先利用现役机组,2020 年底前已纳入规划基地外送项目的投产规模原则上减半。

(七)加快机组改造提升。统筹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分别在 2017 年、2018 年、2020 年底前完成具备条件机组的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煤电高效清洁发展水平。积极实施灵活性改造(提升调峰能力等)工程,深入挖掘煤电机组调节能力,提高系统调节运行效率。

(八)规范自备电厂管理。燃煤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煤自备电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燃煤自备电厂要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和环保排放标准,公平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相应的调峰义务。

(九)保障电力安全供应。加强电力预测预警分析,定期监测评估电力规划实施情况,并适时进行调整。要及时做好电力供需动态平衡,采取跨省区电力互济、电量短时互补等措施,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确保电力可靠供应和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三、政策措施

(十)落实产业支持政策。建立完善电力容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等电力市场机制,研究通过电量补贴、地方财政补贴等支持政策,对承担调峰任务的煤电机组、非供暖季停发的背压机组给予合理补偿。在确保按时完成淘汰、停建、缓建煤电产能任务目标的前提下,列入关停计划的机组容量可跨省(区、市)统筹使用,按等容量原则与暂缓核准、建设项目的恢复挂钩,或按一定比例与在建项目挂钩。列入关停计划且不参与等容量替代的煤电机组,关停后可享受最多不超过 5 年的发电权,并可通过发电权交易转让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各省结合电力体制改革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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