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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公布关于《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提出:为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建立并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详细内容如下: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研究起草了《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8年5月4日至2018年5月14日。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有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方式:0851-85255647(兼传真)
电子邮箱:463122406@qq.com
附件: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
贵州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燃气配气价格(以下简称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配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管道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所称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向用户配送、销售燃气的企业(以下简称燃气企业);所称配气管网是指将管道燃气从上游气源点接收后,输送至储气点、调压站和用户的管道及配套设施系统。
第四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管网属于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配气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监管,定价权限按照《贵州省定价目录》进行管理。
第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配气价格应当履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规定的程序。其中,成本监审是制定配气价格的重要程序,配气定价成本是制定配气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六条 燃气企业原则上应将配气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目前实行短途管道运输、燃气安装、CNG和LNG销售经营一体化的企业暂不能实现业务分离的,应当实现配气业务财务独立核算。燃气企业应完整准确记录并单独核算配气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与调整
第七条 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制定,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考虑税费等因素确定年度准许总收入,制定配气价格。
(一)年度准许总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费-其他业务收支净额。
(二)配气价格(含增值税)=年度准许总收入÷年度核定配送气量。
1.年度核定配送气量按以下原则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高于50%的,按实施成本监审时上一年度(以下简称“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销售(含代输)气量确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50%,原则上按年度设计气量的50%确定。
2.配气管网负荷率=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销售(含代输)气量÷年度设计气量。年度设计气量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中的设计能力确定。
第八条 准许成本的计算。
(一)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由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核定。准许成本的归集应当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凡与配气业务无关的成本均应予以剔除。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二)折旧及摊销费指监审时上一年度末与配气服务相关的固定资产原值、无形资产原值按照规定的折旧和摊销年限计提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折旧及摊销费。其中,管网折旧年限不低于30年。
(三)运行维护费指维持配气管网正常运行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配气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按照燃气企业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 3 年变化核定。直接配气成本包括材料费、燃料动力费、修理费、职工薪酬、配气损耗,以及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等其他相关费用。管理费用,指燃气企业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配气服务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销售费用,指燃气企业在销售或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燃气企业承担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法定运行维护责任,运行维护成本计入准许成本。
配气损耗=监审时上一年度购进(含代输)气量×核定供销差率×监审时上一年度加权平均上游购气价格。城市燃气企业供销差率(含损耗)原则上不超过4%,乡镇燃气企业供销差率原则不超过5%。
第九条 准许收益的计算公式为: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为燃气企业投入、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组成,包括市政管网、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资产,城镇区域内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资产,以及其他设备设施等相关资产,不包括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和专有资产,政府无偿投入、政府补助和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无偿接收的资产,未投入实际使用的资产,不能提供资产价值有效证明的资产,资产评估增值部分,以及向用户收取费用形成的资产。
(二)营运资本按照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三)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最高不超过7%确定。
第十条 税费的计算公式为:
税费=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其中,企业所得税=(准许收益-财务费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企业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不含增值税的年度准许总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
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含增值税的年度准许总收入×增值税税率-准许成本进项税抵扣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
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费以燃气企业监审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额度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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