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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经信委。
1.拟定并组织实施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政策,制定节能规划,组织协调全社会(包括工业企业)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工作;组织实施节能监察工作。
2.配合制定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产业政策,负责制定和发布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组织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和“低小散”行业整治工作。
3.协助推进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采取措施减少工业领域污染物排放,做好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
4.研究提出由省政府审批和核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的能耗审核意见,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
5.在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6.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7.对生产、销售或使用国家综合性产业政策目录中禁止的工艺或淘汰的设备、产品实施监督管理。
(三)省教育厅。
1.组织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将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内容,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2.保障校内教室、跑道及其他相关教学设施的环保安全性。
3.在突发环境事件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危及师生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4.加强学校实验室环境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建设。
(四)科技部门。
1.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2.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科研经费管理,保障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五)省公安厅。
1.依法侦办涉嫌环境犯罪刑事案件和办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因环境违法行为需要实施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配合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促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
2.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及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开展放射性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
3.指导全省公安机关对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环保部门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监督检测。
4.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配合调查处理突发辐射事件。
5.指导全省公安机关接收并委托处理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
(六)省民政厅。
1.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社会组织登记管理。
2.依法参与涉及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环境公害事件的社会救助工作。
(七)省司法厅。
1.指导全省普法机构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指导全省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积极做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服务。
3.指导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加大对因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的法律援助工作力度。
4.指导有关社会团体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制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5.会同环保部门推进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能力建设。
(八)省财政厅。
1.依据国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支持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
2.研究和组织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和经济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等措施。
3.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生态补偿制度。
4.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九)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务员局)。
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确定的环境问题问责调查结论,对负有管理责任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落实问责处理决定。
(十)省国土资源厅。
1.建立健全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和自然资源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
2.在办理建设项目供地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开展地质环境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灾害,负责矿产开发管理和矿山生态(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依法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指导和监督管理地质类自然保护区和地质(矿山)公园建设。
4.负责矿山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田和工业用地污染防治,负责调整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耕地的用途。
5.负责保护耕地红线,牵头完善全省农用地土壤质量监测网络、制订农用地土壤监测分析指标体系,牵头划定农用地土壤质量类别,对破坏农用地和非法侵占耕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6.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修改、土地收储和供应等环节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
8.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省环保厅。
1.加强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贯彻实施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监督管理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限批等环境管理制度的实施。
2.起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环境保护政策,参与制定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监督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地方环境保护标准。
3.编制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组织起草和监督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红线。参与制定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
4.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5.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环境违法行为。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和辐射等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和协调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对机动车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防治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牵头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组织或配合开展各类生态创建工作。
8.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管。8.负责环境监察与稽查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督察和执法稽查制度,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检查。
9.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协调处理污染纠纷。
10.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环境监测网。
11.负责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重大环境信息和环境状况公报。
1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科技发展、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项目。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
1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和交流,组织开展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有关生态环境保护事务。
14.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5.开展地方党委、政府环保实绩评价工作。
16.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税改革,协助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
(十二)省建设厅。
1.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纳入全省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合理规划和严格管控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加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等生态环境要素的保护。
2.负责对城乡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及运行状况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污泥非法处置行为。
3.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城市建设等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各地规划部门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4.负责自来水水厂的监督工作,保障出水水质安全。
5.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负责城市建筑工地(含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城市道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审查把关,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7.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8.指导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9.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十三)省交通运输厅。
1.编制交通运输体系规划,合理规划建设各类交通建设项目,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规定,对其组织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管理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机动车辆、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推进高污染车辆、船舶的淘汰;配合环保部门做好交通干线界域内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建设工程环境影响监督与管理。
4.加强对危险货物(危险废物)道路运输企业监管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许可;加强对水路运输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危险货物污染环境,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牵头省管内河水域内的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5.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对汽车生产者履行维修技术信息公开义务情况进行检查;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根据职责做好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省水利厅。
1.划定水功能区划,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确定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组织实施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审查;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在办理水利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过程中,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其组织编制的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3.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组织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负责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负责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管。
4.负责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环保部门公布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名录;依法开展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状况监测;推进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
5.负责河道及堤防工程长效管护,对非法侵占水域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戴任重1]
6.配合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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