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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供电企业的定义
根据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文《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转供电行为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承担这个转供行为的企业主体,我们称之为转供电企业。
(来源:配售电商业研究 ID:EDARBI 作者:彭立斌)
二、转供电企业的特点
转供电企业目前是电网企业的用户;
转供电企业投资建设了电网并网接入点到终端用户电力接入点的电力设施和配网线路;
终端用户向转供电企业缴纳用电费用,转供电企业向电网缴纳用电费用;
转供电企业用电费用的计量与结算由电网企业负责,而通常情况下终端用户用电费用的计量和结算由转供电企业负责;
电网企业一般是按照两部制电价向转供电企业收费,转供电企业一般是按照一部制方式向终端用户收费;
转供电企业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用电费用中一般都会摊销电网企业收费和终端用户收费的差额,以保证转供电企业的利益;
部分转供电企业以物业管理费或者服务费的方式向终端用户收取用电费用;
部分转供电企业在对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存在不合理的加价现象;
部分转供电企业在对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时候存在以电费现金流作为收费依据的现象;
很多转供电企业符合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的特征;
部分转供电企业属于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
转供电企业的配电网项目有清晰的供电区域范围。
三、转供电企业的类型
符合以上特点的转供电企业类型主要有:
政府投资平台管理的产业园区
民营企业投资管理的产业园区
非电网企业投资管理为大型终端用户服务的专用配电网
大型国有企业内部工业园区
大型民营企业内部工业园区
商业地产企业投资管理的商业综合体,含shopping mall、商场、写字楼
商业地产企业投资管理的商业大卖场,含建材城、家具城、各种批发和零售市场
管理住宅区商业配套设施的物业企业
大型建设配套工程的配电项目投资企业
四、规范转供电企业配电项目的国家政策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国家发改委分别下达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后又颁发了发改价格〔2018〕787号文《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关于简化优化许可条件、加快推进增量配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工作的通知》以及发改价格〔2018〕1191号《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些文件就转供电企业提出了以下要求:
全面清理规范电网企业在输配电价之外的收费项目。重点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类加价。产区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直接供电或改制为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发改价格〔2018〕500号)
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发改价格〔2018〕787号)
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以及不执行国家电价政策的行为。(发改价格〔2018〕787号文)
符合非电网企业存量配电项目特征的转供电企业,如果是《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颁发》(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业主可以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申请并获准开展配电业务,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不要求提供项目核准(审批)材料,提供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其开展配电业务证明材料即可。(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作为大型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转供电企业配电项目,在主体项目核准(审批)材料中已明确建设任务的配电项目,项目业主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时提供主体项目的核准(审批)材料即可,不需要提供独立的配电项目核准(审批)材料。(国能综通资质〔2018〕102号)
五、转供电企业规范化建议
先见能源经过多轮调研,认为对于规范转供电问题,应坚持终端用户电费与其他分摊费用分离,坚持转供电服务规范化和转供电企业身份合法化的原则,现就转供电企业的配电网项目提出以下规范化建议:
协商移交给电网企业。考虑到目前转供电企业绝大部分是由电网企业提供电力。双方协商,以合适的市场对价移交给电网企业是最佳选择。
转制为增量配电网企业。如果和电网企业协商不成,继续保留转供电业务的,应该限期规范转制为增量配电网企业。
将运营权委托给具备供电许可资质的专业公司。对于既无法移交给电网企业,又无法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企业的转供电企业,可以将存量配电资产剥离成为经营性资产,将运营权委托给具备供电许可资质的专业公司,保证转供电业务的安全和合法运行。
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提供综合能源服务。对于既无法移交给电网企业,又无法改制为增量配电网企业的转供电企业,还可以采取融资租赁的方式,与具备资金实力和供电经营实力的第三方协商开展综合能源服务,以规范区域内转供电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过渡时期收取电费实行备案制。在开展以上规范化业务的过渡期间,转供电企业可以通过自查区域内配电网投资成本、配电网运营成本以及配电网的实际损耗,按照相关规定编写“转供电企业电力成本分摊报告”,提交给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以获得过渡期收费合法的依据。
(感谢先见能源专家尹明和沈贤义对本文提出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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