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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量配电改革是此轮电改重点任务之一。增量配电网经营是一种公用事业行为,但对社会资本而言仍然是一种投资行为,那么项目投资收益及相关价格机制对于吸引社会资本投资而言就非常重要。2017年底出台的《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科学给出了增量配电网四种定价方法:(1)招标定价法;(2)准许收入法;(3)最高限价法;(4)标尺竞争法。其中方法(1)适用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其他适合于非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配电网项目。但无论是哪种定价方法,其内涵均是反映配电网合理投资及经营下的合理收入。
(来源:微信公众号“能源研究俱乐部” ID:nyqbyj 作者:吴俊宏)
在这一文件的指导下,许多省份也出台了适用于本省的增量配电价格文件。但纵观各省文件,鲜有能反映增量配电投资合理收入的具体可操作办法。这不仅影响了增量配电业务的投资热情,也使得项目建设方案畸形发展,加深了部分地区电网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矛盾,并造成电网项目投资浪费现象,甚至影响了增量配电以外电网的合理发展。
一、“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是配电价格定价的基础
增量配电业务是一种公共电网资源的投资与经营行为,属于自然垄断环节。公共电网输配电价的定价方式核心思想则是反映电网投资的准许成本及合理收益。无论是哪种定价方法,其内涵均应是反映配电网合理投资及经营下的准许收入。目前对省级电网的输配电价明确提出采用的是“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这一方法在对省级电网投资成本进行严格监管的同时,也给予了其合理收入的保障。对于增量配电网而言,除了基于“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准许收入法外,还给出了招标定价法、最高限价法、标尺竞争法等三种方法。
招标定价法试图通过招标方式的充分竞争,发现项目的合理价格,这在光伏和风电等领域较为常见。但是和光伏、风电项目不同的是,光伏、风电项目能够对项目成本以及发电小时数进行较准确的评估,因此各主体的投标价格能够较真实的反映项目成本以及期待的收益。而增量配电业务在投标阶段很难评估项目的负荷发展以及准确的投资规模,用绝对值价格投标只能是大多数项目非理性的赌徒式投标行为。有些地方提出基于省级输配电价表的折扣系数招标定价方式,这一方式的根本是寄希望于监管周期内核定的省级输配电价表能够真实反映各个电压等级的成本,也就是它的前提是我国的输配电价体系已经进入一个较为合理的阶段,显然这还需要一段时间,并不适用于现在。
最高限价法本质仍然是一种基于“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这个最高限价本是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测算确定的价格,但却被有些人误解为基于省级输配电价表的最高限价,已经与初衷差别较大。
标尺竞争法是一种较为先进的配电价格监管办法,其可以减少政府对于各个电网企业成本监审的难度和压力。但标尺竞争是在一个健康的、充分的市场中才具备合理性和使用价值,并且所参考的各个配电网配电价格针对其自身的投入产出本身也应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无论是哪种配电价格定价方式,“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是增量配电网定价方式的基础,这也符合公用事业投资的基本逻辑:公用事业不能存在暴利效益,但是需要有维持其正常运营的合理收入。
二、现有配电价格机制的悖论
无论采用哪种定价方式,增量配电在合理投资及经营下均应享有合理收入,配电价格应参考“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确定。虽然文件要求“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但其与配电价格的合理性并不冲突。因为增量配电网实际获得的配电服务费一方面取决于与用户的结算价格,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与外部电网之间的结算价格。
但目前各省市常用的方法是,根据用户终端输配电价不得增加的基本原则以及参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外部电网结算的原则,锁定了增量配电网最高的价格空间。而这个最高价格空间,根据大多数省份的输配电价表进行测算,不仅无法满足配电企业的合理收入,甚至还有不少差距。
于是,现有配电价格机制最大的悖论就是:一方面鼓励基于“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指导思想去制定增量配电价格;另一方面,又把增量配电价格空间限制在无法达到合理收入的范围内。
三、不能反映合理收入的价格机制对增量配电业务的不利影响
1.影响了社会资本关于增量配电的投资热情
目前,社会资本方(指电网公司以外的投资方,包括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对于增量配电的投资热情已经逐步消退,主要源于对配电项目投资的预期收益越加模糊或者越加失去信心。虽然通过竞争性售电、综合能源服务等市场业务能够提升项目的投资收益,但对于配电网运营的监管性业务而言,如果没有任何收益或者预期持续亏损,那么社会资本方很难有决心和信心去投资。更严重的后果是,如果社会资本对增量配电网投资都失去了兴趣,那么谁来投资增量配电业务?
2.影响了增量配电建设方案的技术合理性
按照现有价格机制计算,在配电网接入与用户接入没有电压等级差的情况下,增量配电企业对于这类用户的供电服务将无法收取度电服务费。同时在现有价格机制下,配电网接入外部电网电压等级越高,就能享有越高的电价收入。
这种情况极大影响了试点项目电力规划以及配网建设方案的技术合理性。为了让项目能够有收益或者能够提高收益,即便从技术角度不需要更高电压等级供电的项目,仍然会希望提高增量配电网的并网电压等级。这样造成的后果是,不仅配电项目本身造成了浪费,也造成了区域其他电网设备容量的浪费。
3.影响了区域电网的整体合理、和谐发展
在追求更高电压等级的诉求下,相关主体间的矛盾更加尖锐。一方面一些电网企业以该电压等级不适合发展配电网为由阻挠增量配网项目推进,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也不肯轻易放松电网企业对相关高压变电站的审批核准。这样不仅增量配电项目推进困难,也影响了区域电网的客观发展需求。
4.影响了监管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分离
此轮电改要求逐步实现电网企业监管性业务和竞争性业务的分离,对于增量配电网的要求也不例外,《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配电网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独立核算成本。然而,为了在配电服务无法收益的情况下维持增量配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很难让配电企业做到监管性业务(配电)和竞争性业务(售电及综合能源服务)的有效分离。
四、增量配电价格机制优化建议
长远来看,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是保障增量配电乃至整个电网健康运行的基础。输配电价改革对于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愈加突出,无论是电力市场建设还是增量配电业务发展,都与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密切相关。目前省级输配电价核定结果,很难反映电网各个电压等级的真实成本,这也是目前增量配电价格机制问题的根源。
然而合理的输配电价体系建立有一定难度,它不仅涉及到如何反映真实成本问题,也涉及到交叉补贴理清问题。相比于省级电网而言,对增量配网进行成本监审的优势在于,由于其规模相对较小,各类成本相对更加清晰。因此现阶段不妨将“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优先应用于增量配电网。即便“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也可以通过优化增量配网与外部电网企业的结算方式优先保障增量配网的准许收入。与此同时,优化增量配网与外部电网企业的结算方式并不意味省级电网企业的利益受损,因为在准许收入的定价方式下,省级电网企业仍然可以通过全省电价回收对应其自身的“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准许收入。
原文首发于《电力决策与舆情参考》2019年7月19日第27期
(华东电力设计院智慧能源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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