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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做转供电?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以下称非直抄用户),需由其他主体(以下称转供电单位)转供的行为。
二、转供电环节中,哪些是非直抄用户,哪些是转供电单位?
非直抄用户是指:因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等原因,相关电力设备由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非电网企业)管理,并代收用户电费缴至电网企业,电网企业无法做到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服务到户、收费到户的终端工商业用户。转供电单位是指:代收电费的物业公司或产权单位。例如:某商业综合体中的餐饮企业A,每月把电费缴纳给综合体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再统一缴纳给电网企业,餐饮企业A 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非直抄用户”,该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就是转供电环节中的“转供电单位”。
三、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非直抄用户到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 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且非直抄用户安装峰谷分时电表的,转供电单位要按照我省规定的相应电压等级峰谷分时销售电价标准,向非直抄用户收取电费。目前,我省销售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 号)规定的标准,具体详见下表:
四、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到户电价标准是多少?
鲁发改价格〔2019〕906 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对上述峰谷分时电表以外的其他非直抄用户,除损耗费用外,不得随电费加收其他任何费用,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1-损耗率)。损耗率最高不得超过12%。转供电单位实际损耗率高于12%的,应通过加强管理、改造供用电设施设备等方式予以降低。例如:某商业综合体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若约定退补周期为12 个月,预购电标准按规定的最高标准每千瓦时0.9203 元执行,2020 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 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全年到户平均电价=0.8/(1-12%)=0.9091 元,年底需将多收电费退还用户,退还电费=(0.9203-0.9091)×非直抄用户年用电量。
五、预购电用户电费如何结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 号文件规定:采用“先购电、后用电”电费收取方式的,“预购电价”标准不得高于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 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预购电价”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电费差额部分应定期多退少补,退补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目前,我省工商及其他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不满1 千伏电压等级高峰时段电度电价,执行的是《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 号)规定标准,为每千瓦时0.9203 元。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20 年全年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每千瓦时0.8 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1-12%)=0.9091 元。0.9203 元与0.9091 元之间的电费差值,商业综合体应当退还用户。
六、“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具体指什么价格?
鲁发改价格〔2019〕906 号文件规定:“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是指:转供电单位与电网企业电费结算发票中的含税单价,含税单价=税价合计金额÷用电数量。
七、转供电单位建设的蓄能设施,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如何计算?
鲁发改价格〔2019〕906 号文件规定:鼓励转供电单位建设蓄能设施降低用电成本,其低谷电量电费,不计入“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计算。转供电单位应如实记录相关时段电量、电价、电费等信息,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未单独计量的,不执行扣除政策。例如:某商业综合体,2019 年10 月份与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为0.8 元/每千瓦时(0.8 元/千瓦时=80 万元÷100万千瓦时),同期蓄能设施(假设不满1 千伏接入)用电量为12 万千瓦时,全部为低谷时段用电(低谷电价0.3249 元),所用电费为3.8988 万元。损耗率若按12%计算,则某商业综合体,2019 年10 月份与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单价调整为:
1、电网企业结算平均电价调整为(80 万元-3.8988 万元)÷(100 万千瓦时-12 万千瓦时)=0.8648 元/千瓦时。
2、非直抄用户当月到户电价=0.8648/(1-12%)=0.9827元。
3、蓄能设施用电有平段电量的,按上述计算原则扣除。
4、蓄能设施是指具备计量条件的电热锅炉、蓄冷(冰、水)空调等设施。
八、转供电单位电力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以及转供电相关的抄表人员资能否通过电费收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鲁发改价格〔2019〕906 号文件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通过物业费收取,转供电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随电费向非直抄用户收取。因此,转供电单位不能以“服务费”等任何名义,在电费之外加收共用设施等费用。例如:清理前某商业综合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为每千瓦时1.5 元,为规避清理规范,其向用户收取的电价调整为0.75 元,然后再以“用电服务费”的名义每千瓦时加收0.75 元。此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九、共用设用电及损耗如何分摊?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十、转供电单位乱收费,非直抄用户诉求反映渠道是什么?
对于价格违法行为,用户可拨打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 或政府服务热线12345 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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