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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首个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发布

2021-05-25 12:30来源:北极星氢能网关键词:加氢站加氢站建设贵州氢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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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贵阳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至5月30日。这是贵州省内首个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其中指出: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商务局牵头编制全市加氢站发展专项规划,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城乡规划。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汽车加氢站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加油站、汽车加气站、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鼓励已批未建加油加气站增设汽车加氢站。

第八条 用于对外经营的汽车加氢站,原则上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等地块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站,并依法办理加氢站立项、规划许可、市场监管、环保、安全设施等“三同时”相关手续。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汽车加氢站经营活动的,待汽车加氢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须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证书》、《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 车用氢气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应定期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公示质量报告。氢气售价应标示在加氢机及站内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须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氢操作前,须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第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化品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十六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气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汽车加氢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原文如下:

《贵阳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示

  为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汽车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汽车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按照《贵阳市贵安新区2021年氢能产业工作要点》要求,我局草拟了《贵阳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已进入征求意见阶段,请广大市民、行业团体等单位部门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

如有意见,请与贵阳市商务局商贸服务处联系。

公示时间:2021年5月24日至5月30日

联系人:杨世强

联系电话:0851-87983251,邮箱:1064419820@qq.com

2021年5月24日

附件:

贵阳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汽车加氢站建设,规范汽车加氢站经营服务行为,保障汽车加氢站安全运行,促进氢能产业健康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汽车加氢站(含独立加氢站和合建站)建设的规划、选址、立项、设计、报建、施工、验收,以及加氢站运营与安全管理等。

本办法所称合建站,是指与汽车加油站或者加气站等合并建设的加氢站。

第三条 市商务局为我市汽车加氢站市级行业管理部门并负责汽车加氢站发展专项规划,区(市)县及开发区商务部门牵头做好本辖区内加氢站行业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协同推进,并指导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规划、立项、选址、审批、验收、监管等工作。

第四条 汽车加氢站建设审批过程中,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审批过程中可结合实际简化办理流程,各相关部门可同步并联审批办理。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市商务局牵头编制全市加氢站发展专项规划,并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纳入城乡规划。新建汽车加氢站项目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汽车加氢站网点布局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六条 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合法建设的加油站、汽车加气站、车用甲醇燃料加注站利用现有土地建设汽车加氢站,鼓励已批未建加油加气站增设汽车加氢站。

第七条 汽车加氢站规划、建设、管理等应符合《加氢站技术规范》(GB50516)、《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GB/T34584)、《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加氢站用储氢装置安全技术要求》(GB/T34583)、《移动式加氢设施安全技术规范》(GB/T31139)、《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其他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合建站中加油(气)站应同时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等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用于对外经营的汽车加氢站,原则上应选址商业服务业用地。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布局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使用工业、仓储用地等地块建设自用的汽车加氢站,并依法办理加氢站立项、规划许可、市场监管、环保、安全设施等“三同时”相关手续。

第三章 审批流程

第九条 汽车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应由建设单位向所在地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一)项目选址

汽车加氢站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出具项目选址可行性报告,并征求国土、规划、环保、应急、建设等部门意见。

(二)立项核准

由发改部门对项目进行立项核准;加油(气)加氢合建站中的加油(气)站按相关规定立项。

(三)用地审批

对于新建加氢站及需要扩大用地面积的合建站,须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用地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供地。

(四)规划审批

汽车加氢站取得土地后,涉及建筑项目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项目用地规划许可和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五)建设审批

对已取得合法的国土、规划手续的汽车加氢站,由住建等部门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汽车加氢站的新建、改建、扩建涉及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等,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规定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对于扩建、合建站中涉及到加油站既有设备设施(油罐、管线等)调整、加气站部分的压力容器及管线调整的,必须符合国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六)竣工验收

汽车加氢站竣工后,已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按现行并联验收相关规定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其他专项验收由建设单位向属地职能部门报备。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条 在我市从事汽车加氢站经营活动的,待汽车加氢站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待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一条 汽车加氢站投入运行前,业主单位须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请并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加氢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证书》、《雷电防护装置验收意见书》。

第十二条车用氢气质量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应定期送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并公示质量报告。氢气售价应标示在加氢机及站内其他显著位置。

第十三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须建立运行档案,实时记录运行、维护、检验、监控、故障、人员资质、当日氢气挂牌价等数据信息。主要设备运行数据、卸车记录、挂牌价格等应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加氢区、卸氢区等主要区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90天。

第十四条 汽车加氢站必须建立车用氢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加氢操作前,须查验《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不得为无《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车用氢气瓶超过检验期限、定期检验不合格或报废的车辆加氢。

第十五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应对进站氢气配送车辆进行管理并承担站内相应责任,不得接收无有效危化品承运资质的配送车辆所配送的氢气入站。

第十六条 汽车加氢站运营方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气安全生产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汽车加氢站内管理、运行、维护、检修等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加氢站发生转让、售卖、停业、复业等重大事项,应提前30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因突发事件暂停营业的自停业起7日内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根据产业配套、示范推广等需要,在符合全市氢能产业规划布局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新增加氢站建设选址点位,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2年(国家或贵州省出台加氢站相关管理办法后,我市将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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