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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吉林电力关于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1-10-29 08:39来源:国网吉林电力关键词:电网代购电电价市场化改革电网企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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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1〕774号)有关要求,我公司就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21年10月15日取消吉林省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仅保留居民、农业生产目录电价。

居民(含执行居民电价的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社区服务中心等公益性事业用户)、农业用电继续执行原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2.即日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可通过吉林省电力交易平台(https://pmos.jl.sgcc.com.cn)进行市场注册,按照市场价格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进行购电,也可选择由我公司代理购电,在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渠道,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

3.暂未选择向发电企业或售电公司购电,也未与我公司签订代理购电相关合同的工商业用户,遵照政府文件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执行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工商业用户,可在每季度最后15日前选择下一季度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

4.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平均上网电价、辅助服务费用等)、输配电价(含线损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基于我公司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费(含偏差电费)、代理工商业用户购电量等确定。

5.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用户、高耗能用户,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参与市场交易,仍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的用户)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我公司代理购电的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普通代理用户的1.5倍执行。

6.我公司将于每月底前3日通过网上国网App、供电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次月的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等相关信息。

7.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在2021年12月1日前,继续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吉林省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吉发改价格〔2020〕927号)规定的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

8.符合我省分时电价、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政策执行范围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执行现行政策。

我公司将始终践行“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全力以赴做好供电优质服务。广大用户如有问题请咨询95598电话、网上国网App在线客服或当地供电营业厅。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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