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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推动碳排放管理员教育培训规范开展,高效开发碳排放管理员系列培训教材,现公开征集碳排放管理典型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和内容
典型案例征集范围包括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金属、航空运输、轻工、纺织、煤炭、机械、建筑、交通、物流、商业等行业和领域,包括组织层级、项目层级、区域(园区)层级、产品层级等各层级的碳排放管理案例。重点聚焦在碳排放的监测、核算、核查、咨询、交易等业务实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碳排放监测案例。涉及组织层级和项目层级碳排放监测计划应用案例,可以是涵盖监测计划的制订、实施、修订、上报等全过程的完整案例,也可以是监测计划执行过程中的某个环节的典型做法,如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实践经验、监测设备校准频次符合性审核的记录文件、监测设备运行参数实例、监测数据异常处理流程(包含报告程序)实例、CCER项目监测方法学开发和备案的操作应用实例、监测报告编写实例(包括执行步骤或流程、相关的要点和注意事项)等。
(二)碳排放核算案例。涉及区域、项目、组织、产品层级核算工作方案、核算工作流程、数据收集、排放边界识别、排放源划分和确定、温室气体核算和报告、核算结果评审(包括一致性检查、完整性检查、交叉验证、误差风险评估等)、核算质量管理及改进、核算工具、培训课程体系(含培训课件)等内容的优良案例。案例既可以是完整的项目案例,也可以是碳排放核算工作过程中某个重点环节的典型做法或具备参考意义的特殊做法。
(三)碳排放核查案例。涉及区域、项目、组织层级温室气体核查工作方案、核查工作流程、核查工作开展(包括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排放基本信息、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活动数据、排放因子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核查)、核查报告评审、核查质量管理、核查工具、培训课程体系(含培训课件)等内容的优良案例。案例既可以是完整的项目案例,也可以是碳排放核查工作过程中某个重点环节的典型做法或具备参考意义的特殊做法。
(四)碳排放咨询案例。涉及区域、项目、组织层级及产品碳足迹、碳资产管理等项目咨询典型案例,包括不同类型咨询项目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咨询方案的编制(方法、过程以及方案构成等)、咨询成本的核算(成本的核算方法、成本构成等)、以及咨询需要对接的主要部门(企业部门、政府部门、第三方组织等)、咨询对接的各类清单、咨询主要流程/程序及具体实施步骤。
(五)气候投融资和碳排放交易案例。涉及气候投融资服务案例(气候投融资项目库建设、碳基金、碳资产质押贷款、碳保险等)、碳排放权交易工具或交易系统应用案例、碳交易注册登记流程、配额申请及履约案例、CCER减排量交易案例、碳排放交易风险及监管案例等。
(六)航空领域碳排放管理案例。涉及国际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案例、民航企业航空器飞行活动及地面活动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监测计划案例、国际及国内民航部门相关飞行活动排放数据排放报告编制案例、国际及国内民航部门碳排放履约及交易案例、民航航空器及地面能耗数据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及管控实务等。
(七)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参与监测评估试点和碳交易市场试点的试点企业典型经验、碳排放数据智能监测技术及应用案例、建设项目碳排放评价技术方法及案例等。
二、征集对象
典型案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各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生产企业、温室气体监测检测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咨询机构、碳交易机构、气候投融资服务机构、数字化与信息化技术企业、监测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等均可自荐、推荐。每个案例可由一家或多家单位联合提供,一家单位也可以提供多个案例。
三、其他要求
(一)案例要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突出实用性和操作性,案例主题聚焦碳排放管理具体实践,提炼形成可借鉴的经验材料。为增强可读性,也可提供相关照片或图表(照片格式为JPG,每张不超过20M)。
(二)请各案例提供单位对材料真实性把关和负责。由于案例将用于培训教材编制工作,请各单位对于案例涉密的数据和内容进行脱密处理。
(三)案例参照附件格式编写,以word文件将案例材料发送至联系人邮箱,邮件标题注明“碳排放管理案例征集+案例名称”。
(四)案例征集时间截止为2022年2月28日。请各单位将相关案例发送至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宋玫婷
电话:(010)84885154
联系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翁慧、李淼
电话:16619886137、13811664727
邮箱:wenghui_ivy@163.com
附件
碳排放管理典型案例编写模板(参考)
(以某企业碳排放监测计划实施案例为例)
围绕碳排放监测计划的实施相关工作,详细阐述主要工作、实操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简介、所属行业、主营产品及生产工艺等)
二、所选取的监测计划版本、所参照的相关标准或指南
三、监测计划的修订(包括监测计划的修订流程、修订范围、修订申请、记录要求等)
四、主要排放设施描述(包括燃料燃烧排放、工业过程排放、主要耗电和耗热等排放设施)
五、活动数据确定方式
六、排放因子的确定方式
七、监测设备的选取及设备校准频次
八、数据内部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相关规定
九、监测计划的审核流程
十、监测报告的编写
十一、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
十二、附件(图片、表格、记录文件、支持性文件清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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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发布于开展重庆市纳入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外其他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核查机构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环办气候函〔2021〕130号)和《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做好重庆碳市场2021和2022年度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管理系统提交与经核查年度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期限分别为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纳入重庆市2021、2022年度温室气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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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国碳市场扩容在即,以及欧盟碳关税的启动,都把水泥、电解铝和钢铁等行业纳入覆盖范围,意味着这些高能耗和高碳排的行业,即将面临大洗牌。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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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规定,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筛选了宝安区319家企业(以下简称基准年核查企业)拟开展近三年基准年碳排放核查。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宝安管理局(以下简称宝安管理局)组织召开“2023年新一批企业基准年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本市碳排放交易企业开展2022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本市碳排放交易企业开展2022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沪环气候〔2023〕152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的安排,我局已确定了承担2022年度碳排放核查任务的相关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核查
8月1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评价结果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工作质量开展了考核评价,依据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向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提交核查成果的时间及我局组织开展复查工作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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