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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十四五”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规划: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

2022-03-22 15:03来源:山东省发改委关键词:煤炭煤炭产量清洁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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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绿色低碳为方向,加快推进基础设施转型升级

(一)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行动,以风电、光伏发电为重点,以生物质、地热能、海洋能等为补充,因地制宜推动可再生能源多元化、协同化发展,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规模达到8000万千瓦以上,力争达到9000万千瓦左右。以海上风电为主战场,着力打造渤中、半岛南、半岛北三大片区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坚持集散并举,重点打造鲁北盐碱滩涂基地和鲁西南采煤沉陷区百万千瓦级“光伏+”基地,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积极有序开发利用核能,实施天然气供应能力提升行动。实施“外电入鲁”提质增效行动,围绕打造全国重要的跨区域电力消纳基地,加快送端配套电源建设,持续提高省外来电规模。到2025年,接纳省外电量达到1500亿千瓦时以上,力争达到1700亿千瓦时左右;煤电发电量、清洁能源发电量、省外电量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由2020年的68:15:17优化到60:20:20。

加快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依法依规退出煤炭煤电低质低效产能,重点淘汰安全无保障、资源枯竭、长期亏损等煤矿,到2025年,煤炭产量稳定在1亿吨左右。在确保电力、热力接续稳定供应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煤电机组关停整合,完成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关停整合,全面关停淘汰中温中压及以下参数或未达到供电煤耗标准、超低排放标准的低效燃煤机组,推动煤电机组节能提效升级和清洁化利用,到2025年,全省煤电机组供电煤耗降至295克标准煤/千瓦时左右,煤电装机容量控制在1亿千瓦左右。

提高能源智能化绿色化程度。依托新能源、储能、柔性网络和微网等技术,实现分布式能源的高效、灵活接入以及生产、消费一体化。依托能源市场交易体系建设,逐步实现能源网络的开放共享。推动多种能源的智能定制,合理引导电力需求,鼓励用户参与调峰,培育智慧用能新模式。

(二)提升交通体系绿色发展水平

深化运输结构调整。统筹优化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完善全国领先的轨道网、公路网、水运网,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综合立体交通网络,到2025年,全省铁路总里程力争达到9700公里、高速公路通车及在建里程达到10000公里、内河三级及以上高等级航道里程达到500公里。加快构建以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为主体的大容量快速客运系统,稳步提高铁路客运比重,发展更具吸引力的城市交通,持续推行以公共交通为主导的绿色出行方式。逐步推动构建以电气化铁路、节能环保船舶为主的中长途货运系统,以低排放车、新能源车为主的短途货运系统。持续优化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运输“公转铁、公转水”,到2025年,全省公路货运量占比较2020年下降3个百分点。

推进交通设施绿色化、智慧化建设和改造。将生态环保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加快建设公路绿色服务区、绿色铁路站、绿色机场、生态航道及其他绿色交通廊道。统筹集约利用综合运输通道线位、桥位、土地、岸线等资源,打造复合型基础设施走廊,强化生态选线选址和生态保护设计,避让耕地、林地、湿地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国土空间。加快建设以智能设施、车路协同、自主作业、智能决策等技术为特征的“智慧高速”“智慧港口”2个试点工程,加快基础设施、公众出行、物流运输等3个领域的智慧化升级,推进交通新型融合基础设施、一体衔接的数字出行、多式联运的智慧物流3个网络建设。

加快交通工具绿色更新迭代。推广应用高能效、低排放的交通运输装备,促进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车辆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新能源动力船舶发展。到2025年,除保留必要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车辆外,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占比100%,新增和更新巡游出租车清洁能源及新能源占比80%。加快氢能在交通行业的推广应用,支持青岛港建设“中国氢港”。配合推进加气站、加氢站、标准化充换电站(桩)等公共设施建设,到2025年,建成公共领域充换电站8000座,充电桩15万个,建设不少于100座加氢站。

(三)加快城镇绿色化建设和改造

推动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实施绿色建筑统一标识制度,以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以及其他大型公共建筑为重点,积极发展星级绿色建筑。不断提升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大力推广超低能耗、近零能耗建筑,探索发展低碳建筑。深入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公共建筑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稳步提升建筑节能降碳水平。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升构件标准化水平,推动形成完整产业链,实现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十四五”期间,全省累计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亿平方米。2025年底,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40%以上。

加快城镇绿色化建设和改造。全面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到“十四五”末,全面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力争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实施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和排水设施补短板行动,深入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确保城市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零、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建改造修复城区污水管网5000公里、雨水管网5000公里。进一步提升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力争达到90%以上。积极营造舒适宜人的慢行交通出行环境,打造“15分钟社区生活圈”。加快各类管线入廊,新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120公里,缓解马路拉链问题。

强化城镇自然生态和人文价值实现。按照“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理念,保护城市山体自然风貌,修复河湖水系和湿地等水体,完善城市绿化生态,到2025年,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绿地率力争达到37.5%,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坚持以人为本,重视城镇人文功能,注重历史文化传承,保护城市历史格局,延续城市文脉,提高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塑造城市特色品牌。

六、深化生态环境治理,切实提高环境质量

(一)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协同开展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污染防治,推动城市PM2.5浓度持续下降,有效遏制O3浓度增长趋势。推进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及持续改善,到2025年,青岛、烟台、威海、日照4市实现全面稳定达标,其余12市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阶段改善目标及空气质量达标期限、各阶段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空气质量达标路线图。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协作,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体系,健全“省—市—县”污染天气应对三级预案体系。实施重点行业NOX等污染物深度治理,强化车船油路港联合防控,大力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全面加强各类扬尘精细化管控。

深入实施水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开展河湖排污(水)口排查溯源,按照“一口一策”进行规范化整治,2025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湖排污口整治任务。狠抓工业污染防治,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加快推进黄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高耗水、高污染企业搬迁入园。推进化工园区雨污分流改造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完善一企一案、分质处理等措施。实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建立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坚持陆海统筹,推进美丽海湾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强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系统防控。将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根据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控制,解决一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水、大气、固体废物等突出污染问题。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定期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周边土壤、地下水开展监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为核心,实行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在黄河流域、南水北调沿线等重点区域选择典型城市,争取地下水污染综合防治试点城市建设。

持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继续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压减方案,对各市压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考核,“十四五”期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压减10%左右。严控新建耗煤项目,对确需新上的耗煤项目,按要求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新建生物质锅炉不得掺烧煤炭、重油、渣油等化石燃料。加强散煤使用管理工作,采暖期开展散煤复燃专项检查,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散煤行为。以区县或乡镇为单元推进清洁取暖,设计并推广高效率低排放取暖设备,逐年提高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

(二)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确保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目标。深入实施山东省碳达峰实施方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好发展与安全,处理好发展与减排、整体与局部、短期与中长期的关系,全面实施能源绿色低碳转型、节能降碳增效等重点工程。加大对各地推进碳达峰的支持力度,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区域和园区开展碳达峰试点。到2025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下降20.5%。

强化应对气候变化管理。控制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排放,开展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工作,实施温室气体和污染物协同控制,推动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污染防治统筹融合、协同增效。开展气候变化风险评估,识别气候变化对敏感区水资源保障、粮食生产、城乡环境、生命健康、生态安全及重大工程的影响,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风险管理。完善极端天气预警发布体系,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三)强化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

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为引领,统筹谋划保护与开发,加快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深入推进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实施黄河入海口湿地生态修复与水系连通工程、近海水环境与水修复生态工程,促进三角洲内外部水系连通。加快建设黄河口国家公园,全面落实勘界立标,推进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加强黄河三角洲生物多样性保护。强化黄河沿线生态廊道建设,实施重点区域生态治理,深入开展黄河下游南四湖—东平湖自然湿地保护修复、泰沂山区水土保持与水源涵养生态保护修复、滩区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保护修复3项重点工程。

全面提升我省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扎实开展科学绿化试点示范省建设,统筹处理好国土绿化与耕地保护关系,大力优化国土绿化空间。推进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加强自然保护地管理能力建设,按照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的原则,深入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和湿地保护修复,深入推进林长制工作,实施严格的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全力提升森林碳汇能力。全面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牢固树立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理念,深入实施大运河沿线生态修复、鲁东低山丘陵区生态修复等重点工程。

七、完善技术标准政策,构建绿色发展支撑体系

(一)构建以市场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强化绿色技术创新企业主体地位。支持部分企业纳入国家绿色技术创新“十百千”行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每年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实施技术创新项目。指导地市遴选一批绿色低碳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推动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遴选一批绿色低碳领域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科创板上市企业培育库,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到科创板上市。遴选一批掌握核心技术的绿色低碳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采取“一企一策”方式,培育成为科技型领军企业。深化科技奖励“悬赏制”改革,对经济社会效益显著、国内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的绿色低碳技术成果实行定向奖励,直接授予一等奖或特等奖,适当提高奖金标准。

加速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依托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中小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建设绿色低碳技术成果库。发布《山东省绿色低碳技术成果目录》,以市场化、专业化模式和机制面向社会进行推广和转化。支持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绿色低碳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一批专业化绿色低碳技术经纪人。依托科技特派员和农科驿站,积极推广先进绿色生产技术与产品,对在绿色技术转移转化、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科技人员进行表扬奖励。

打造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平台。加快推进建设山东绿色技术银行,强化科技与金融结合,加快实现科技成果资本化。高质量推动山东能源研究院、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加速布局省实验室、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绿色技术成果中试基地,面向行业提供检验检测、成果熟化等公共服务。围绕绿色低碳领域布局建设创新创业共同体,带动建设一批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各市结合实际对创新创业共同体给予补助。

(二)建立健全绿色标准计量体系

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相关标准。加快节能标准更新升级,抓紧修订一批能耗限额地方标准,提升重点产品能耗限额要求,扩大能耗限额标准覆盖范围,完善能源核算、检测认证、评估、审计等配套标准。完善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围绕生态环境重点工作,重点在应对气候变化,海洋、固废和农村污染防治,生态监管,中小企业环境管理,清洁生产等方面补齐制定相关标准。完善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能源计量审查,提升计量服务绿色发展的能力。

完善绿色生产消费等标准。建立健全土壤治理及监测评价、农业投入品治理、循环型生态农业、农产品食品安全、监测预警等绿色农业发展标准。建立健全清洁生产标准,不断完善资源循环利用、产品绿色设计、绿色包装和绿色供应链、产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标准。依据绿色产品相关标准,规范绿色产品、有机产品标识。构建节能节水、绿色采购、制止餐饮浪费、绿色出行、绿色居住等绿色生活标准。

(三)加快完善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体系

完善财政政策。深入实施财政涉企资金“绿色门槛”制度,按绿色发展相关性对企业实行差别化支持。健全生态补偿制度,强化生态评估结果运用,以黄河流域、南四湖流域为重点,健全横向、纵向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县际间流域横向生态补偿全覆盖。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采取重点项目投资补助、贴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绿色发展重大工程建设。着力发挥好各类绿色发展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建立健全市场化机制。完善省级能耗指标收储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能耗、煤耗指标更好地保障省级重点项目建设。积极支持重点排放单位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加强碳排放配额分配管理。深入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改革,探索建设排污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完善确权、登记、抵押、流转等配套管理制度。

健全绿色金融体系。用好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开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业务,支持生态治理、环境修复、节能环保、循环利用等项目融资。逐步压缩落后产能企业信贷规模,对节能环保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环保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和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等创新产品。发挥绿色金融研究院作用,加强绿色金融标准制定、产品创新、信用评价体系与信息共享机制建设等方面的研究。加快培育服务绿色金融发展的中介机构。

深化价格调控机制。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将生态优势进一步转化为经济优势。建立完善差别化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对高耗能行业实施差别价格、超额累进价格等政策,促进能源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全面清理“两高”项目优惠电价。全面推广供热分户计量和按供热热量收费,落实农村地区“气代煤”“电代煤”项目用气、用电价格支持政策。

八、积极开展创建行动,推行绿色生活方式

(一)引导生活方式绿色化

深入推进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制定完善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方案,深入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行动。引导和推动创建对象广泛参与创建行动,加强不同创建行动之间的横向联动,整体提升创建领域的绿色化水平。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创建行动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整治环境脏乱差,打造宜居生活环境。依托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开展绿色低碳主题活动,搭建多层次、全方位的信息传播渠道,进一步加强绿色生活方式宣传引导。

加快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参照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区域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系统,规范各类别垃圾收集容器的颜色和标志标识,方便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进一步完善分类运输系统,提升分类处理能力,加强分类处理产品资源化利用。到2025年,所有设区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持续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积极推动塑料生产和使用源头减量,加快推行绿色设计和电商快件原装直发,引导公众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消费。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加大可降解塑料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加强塑料废弃物规范回收和再生利用,合理布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设备,提升塑料垃圾无害化处置水平。加强江河湖海、农村、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的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到2025年,重点区域露天塑料垃圾基本清零,商品零售、外卖、快递等重点领域不合理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现象大幅减少,塑料废弃物收集转运效率大幅提高。

(二)扩大绿色产品消费

加强绿色消费引导。扩大政府绿色采购覆盖范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优先采购使用绿色产品。加强对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地方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绿色消费。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汽车、家电、照明产品等,切实提高能效标识二级以上的空调、冰箱、热水器等市场占有率。加快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管理,完善认证机构信用监管机制。推广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引领全社会提升绿色电力消费占比。

畅通绿色产品销售渠道。推动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引导电商在产品展示页面明确展示产品绿色标识,鼓励通过发放消费券、直接补贴、绿色计分、降价降息、免费包邮等方式,激励绿色产品消费。鼓励设立绿色批发市场、绿色商场、节能超市、节水超市等,支持市场、商场、超市等流通企业在显著位置开设绿色产品销售专区。有条件的地区可利用群众休闲场所、公益场地开设跳蚤市场,方便居民交换闲置旧物。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作为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统筹协调推进机制,共同研究解决绿色低碳循环发展进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加大指导和推进力度。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主体责任,在抓落实上投入更大精力,确保规划任务落到实处。各级要建立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等日常监管督导机制,定期调度通报重点任务推进情况,并加强监督评价结果应用,对工作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工作推进落实不力的,依法依规实行通报批评和约谈问责。

(三)完善统计监测。根据绿色发展内涵,结合我省实际,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客观反映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完善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核算体系,建立覆盖重点领域的能耗和碳排放统计监测体系。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节能环保产业等统计报表制度,强化统计调查,掌握全面真实数据,开展动态监测分析,为政策制定提供数据支撑。

(四)倡导全民参与。利用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传播渠道,广泛宣传节能减排法规、标准、知识,大力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引导广大消费者提高绿色消费意识。发挥行业协会、商业团体、公益组织的作用,支持节能减排公益事业。开展节能减排自愿承诺,引导公众自觉履行节能减排责任。扩大各类环境基础设施向公众开放范围。畅通公众生态环境监督渠道,发挥各类举报热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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