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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合理建设先进煤电 到“十四五”末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34%左右

2022-04-28 10:20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十四五能源规划煤电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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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加强生态保护监管

构建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主要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体系。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基础调查和遥感监测,及时发现、移交、查处各类生态问题并监督保护修复情况。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监测网络,实现常态化监测。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地监管平台和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

强化生态保护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以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为重点,强化与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相关部门协同,完善执法信息移交、反馈机制。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健全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问题台帐。加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国家和省重大工程、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禁食野生动物、长江流域禁捕退捕等生态保护监督检查。强化对开矿、修路、建设、围填、采砂等破坏湿地、林地、草地、自然岸线等行为的监督。

开展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组织开展云南省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加强对省级及以下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评估,定期发布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报告。开展典型区域生态系统调查评估。评估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成效,加强实施修复过程中生态质量、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监测。加强监测评估成果运用,评估结果作为全省以及典型区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及补偿资金、专项资金配置的重要依据。

专栏15 生态保护监管重点工程

1.生态保护监管工程。研究制定生态保护监管法规标准体系、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等。搭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监测网络。

2.生态系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工程。开展全省生态状况变化遥感调查评估,选取金沙江流域(云南段)、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等区域开展典型区域生态系统调查评估。开展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国家级和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实施成效评估。

第九章 统筹风险防范,守牢环境安全底线

完善生态环境风险和应急管理体系,深化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重金属、尾矿等领域环境风险防控,加强新污染物及化学品治理,统筹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加强应急监测预警体系以及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第一节 持续提升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风险防范能力

提升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能力。支持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置单位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开展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试点,提升小微企业、各类开发区、科研机构、学校等危险废物收集转运能力。落实《四省市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白名单”合作机制》,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程序,探索建立危险废物跨区域转移处置补偿机制。制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主要产业基地为重点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利用处置设施,实现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加强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升级改造,推动有色金属冶炼过程中产生的含砷废物、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工业废盐等低价值高环境风险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鼓励铝产业(铝灰、大修渣)、硅产业(废弃的三氯化硅和四氯化硅)集中区统一建设危险废物处置中心,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各州(市)辖区危险废物基本得到规范收集和处置。到2025年底,技术和运营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立平战结合医疗废物应急处置体系。各州(市)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升级改造,确保稳定规范运行。统筹新建、在建和现有危险废物焚烧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设施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完善物资储备体系,保障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能力。2021年底前,各州(市)人民政府应至少确定一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明确应急状态管理流程和规则。各县(市、区)完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逐步覆盖农村地区。强化医疗废物源头分类,设置医疗废物专门的收集容器和暂存点。精准有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相关环保工作,加强医疗废物等处理处置环境监管。到2022年底,基本补齐医疗废物处理设施短板,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

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和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执法检查,严厉打击非法排放、倾倒、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强化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培训,依托条件较好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设培训实习基地。加强固体废物专业机构及人才队伍建设,组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专家团队,强化重点难点问题的技术支撑。完善“云南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化平台”。探索在重点监管单位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推行应用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对危险废物全过程跟踪管理。

强化固体废物风险防范。针对环境风险高的固体废物堆场,制定综合修复方案,开展修复治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督管理,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将危险废物处置中心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保障资源。

专栏16 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风险防范重大工程

1.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升工程。指导各州(市)实施一批环境风险突出的历史遗留废渣处置、不规范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和尾矿库环境整治项目。以含砷、镉等低利用价值、高环境风险、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为重点,在产废集中的红河州、曲靖市、大理州等州(市),按照新标准要求开展集中处置场建设项目,优化当前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结构。

2.医废收集处理设施补短板工程。提标改造一批医疗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各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至少1个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县(市、区)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

第二节 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

以重点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为抓手,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到2025年,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7%。

加强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管理。完善全口径清单动态调整机制,依法将重点行业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重金属污染减排分类管理,落实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严格准入管理,在个旧市、蒙自市、建水县、东川区、马关县、会泽县、兰坪县等重点区域实行新、改、扩建项目“减量替代”,其他区域实行“等量替代”。

深化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治理。重点行业企业“十四五”期间依法至少开展一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自2023年起,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淘汰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生产工艺设备实施升级改造、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提标改造与深度治理、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处理处置为主要内容,推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开展排查整治行动。制定铊污染防控方案,开展重有色金属冶炼、钢铁等典型涉铊企业废水治理设施除铊升级改造,严格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达标要求,在企业分布密集区域下游的水质自动监测站加装铊、锑等特征重金属污染物自动监测系统。构建涉铊企业环境风险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在文山州等涉锰集中区域,开展涉锰企业整治。加快推动香格里拉安乐铅锌矿尾矿库、个旧火谷都、丽江宝坪铜矿等督察问题整改。

开展尾矿污染治理。巩固“十三五”尾矿库污染治理成果,建立尾矿库分级分类环境管理制度并实施差异化管理。加强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严格新(改、扩)建尾矿库环境准入,强化重点区域尾矿库污染治理。加大重金属污染治理科技投入,推动涉重金属企业废水、废气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督促涉重金属企业开展自行监测。鼓励企业实现重金属在线监测,开展重金属在线监测试点示范。强化涉重金属尾矿库环境风险管理,按照“一库一策”做好污染防治工作。实现企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

专栏17 重金属污染防治重大工程

1.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工程。重点区域铅锌冶炼和铜冶炼行业企业,实施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提标改造。

2.重点区域尾矿库污染治理工程。以金沙江等六大水系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的尾矿库,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饮用水水源地及跨省界、国界河流周边的尾矿库,涉及镉、铊、钼、锑、锰等重金属的铅锌矿尾矿库、钼矿尾矿库、锑矿尾矿库、锰矿尾矿库为重点,开展尾矿库污染治理工程。

第三节 加强无废城市建设与固体废物管理

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以无废社区、无废学校等无废细胞建设为突破口,以州(市)政府所在城市为重点,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力争到2025年,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加快垃圾焚烧设施建设,到2025年底,生活垃圾日清运量超过300吨的城市力争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在开展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其他处置方式。加快构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健全强制报废制度和废旧家电、消费电子等耐用消费品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继续开展城市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地级以上城市实现新增生活污泥零填埋。

强化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推进统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固体废物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促进主要农业废弃物全量利用。以尾矿和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磷石膏等为重点,建设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推动大宗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开展非正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排查整治。强化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市场体系和监管体系支撑保障作用。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保持打击洋垃圾走私高压态势不放松。

严格贯彻“限塑令”,加强白色污染治理。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防治。积极推广替代产品,增加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绿色产品供给。有序限制、禁止部分塑料制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持续减少不可降解塑料袋、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用品、快递塑料包装等使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厚度小于要求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聚乙烯农用地膜和纳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塑料棉签、含塑料微珠日化产品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开展河湖水域、岸线等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在电商、快递、宾馆酒店等塑料污染问题突出领域,推广绿色物流、塑料减量模式。降低城市塑料垃圾填埋量,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续开展塑料污染治理部门联合专项行动,建立塑料制品生产、流通、消费及回收处置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和多元共治体系。

专栏18 无废城市建设与固体废物管理工程

1.“无废城市”建设。推动3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实施一批“无废矿山”“无废企业”“无废园区”“无废农业”“无废村庄”“无废宾馆”“无废商场”“无废景区”“无废学校”“无废小区”等“无废细胞”创建工程。开展3个不同规模的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建设试点。开展3个城市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生活污泥填埋替代工程。

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示范工程。对我省污水处理厂的污泥进行集中处理或处置,处理或处置工艺采用污泥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资源化利用(污泥发酵制作有机肥农用或矿山恢复或石漠化治理)以及其他先进技术等。2025年底,完成我省地级市所在地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或处置。

第四节 重视新污染物治理

加强新污染物排放控制。强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以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为重点,建立涵盖全生命周期的登记销号制度,推行化学物质“电子标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全面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淘汰和限制措施,强化绿色替代品和替代技术推广应用。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含量限值。对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或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新污染物的企业,全面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加强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等行业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

加快淘汰、限制、减少国际环境公约管控化学品。严格履行化学品国际环境公约要求,重点防范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汞等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鼓励对限制或禁止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引进与应用。电石法聚氯乙烯生产企业单位产品用汞量实现减半目标后持续稳中有降。支持无汞催化剂和工艺的研究与开发应用。严厉打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非法生产和使用、添汞产品非法生产等违法行为。

强化新污染物治理基础。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基础数据库,强化新污染物调查评估技术集成与应用。加强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全氟化合物等环境与健康危害机理、跟踪溯源及污染削减等基础研究。

专栏19 新污染物治理能力建设和减排工程

开展一批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筛查和危害评估,建设我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基础数据库。实施一批持久有机污染物等公约受控化学物质替代和减排工程、新污染物治理示范工程。

第五节 加强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

健全辐射安全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建立核安全工作机制,加强现场执法检查,提高核技术利用单位的标准化应用水平。开展核与辐射安全隐患排查,健全排查整改长效机制。加强医用放射性同位素、高能加速器、质子重离子治疗装置等重大核技术利用项目及辐照、探伤等高风险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强化测井源运输、使用监督检查。强化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辐射安全监管。加强废旧放射源安全监管,及时进行收贮。完善废旧射线装置管理制度,明确废旧射线装置去功能化要求。加强对伴生矿及废旧金属熔炼企业的监管,要求企业自行开展辐射监测。强化核安全文化培育,开展核安全文化建设试点推广工作,构建核安全文化建设长效机制。

提升辐射监测能力。进一步提高省级辐射环境监测能力,补充和更新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实验室监测设备和必要辅助设备,对现有实验室场所规范化改造,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具备条件的州(市)辐射监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新增国控和省控辐射监测点位。建设覆盖129个县(市、区)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设重点城市和区域辐射环境空气全自动监测站。

提升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修订《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提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实战化水平。强化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补充和更新省级应急队伍应急监测装备,有效提升应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州(市)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补充便携式应急监测设备,提升一般、较大辐射事故快速应急监测处置能力,满足日常监管执法和突发辐射事故情况下的应急监测要求。升级改造云南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及相关设施,推动完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旧放射源清库工作。

专栏20 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工程

1.核与辐射安全风险防控工程。升级整合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安全防范系统和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管理系统;更新放射性收贮运输专用车(含防护改造);推动完成城市放射性废物库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清库工作。

2.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程。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补充和更新实验室大型监测设备、便携式监测设备和必要辅助设备,对现有实验室场所规范化改造,建设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通过累积氡测量项目的计量认证,补齐国控辐射环境监测的短板。加强州(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州(市)辐射环境监测机构通过计量认证。完善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新增省控辐射监测点位,推动设立州(市)控辐射监测点位。

3.核与辐射应急能力建设工程。省辐射环境监督站补充移动实验室、电磁巡测车,改造更新整合现有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州(市)特别是边境州(市)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配备和补充便携式应急监测设备,具备快速应急监测处置能力。

4.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工程。依托云南省“智慧环保”工程,构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支持项目平台,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第六节 强化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强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利用全国环境应急预案电子备案系统,对全省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地做好环境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完成县级及以上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编,推进重点环境风险专项预案的完善和修编。监督、指导企业编制或者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提升编制质量,提高备案率。加强边境一线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布局合理、点面结合的应急物资体系,健全物资分级响应协同保障机制。定期更新和补录环境应急物资信息库,健全全省应急物资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应急装备购置、维护、更新。开展相关领域环境应急技术研究,建立完善环境应急技术库,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全省应急指挥一张图。

建设生态环境应急体系。以化工园区、尾矿库、冶炼企业等为重点,健全防范化解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和应急准备责任体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相邻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建设,贯彻国家关于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要求,积极参与共建长江、珠江、澜沧江等重点流域应急联防联控机制,构建省与省之间、州(市)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探索县(市、区)之间的协调联系机制。建立健全多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应对环境突发事件。制定出台相关技术文件和管理手册,指导各州(市)、县(市、区)提升应急能力、规范应急准备与响应,分类分级开展基层环境应急人员轮训。加强应急装备和监测设备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实战能力。完善多层级环境应急专家管理体系。不断拓宽潜在环境风险事件和应急事件的信息渠道,实现应急突发事件的早发现、早上报、早处置。

加强环境风险预警防控。加强涉危涉重企业、化工园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风险管控,协同推进重点区域流域风险防控、监测预警、污染综合防治与生态修复,形成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风险防控示范工程。

推进生态环境与健康工作。开展公民环境与健康素养提升活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健康云南行动(2020—2030年)》。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风险评估研究。加大生态环境与健康宣传和科普。

专栏21 生态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程

1.应急指挥平台工程。依托云南省“智慧环保”工程,构建应急指挥平台,提升应急指挥和处置信息化水平。围绕“一张风险源清单”“一张资源布局图”“一个指挥平台”“一支外援专家团”“一个应急预案系统”的“五个一工程”完善省、州(市)环境应急保障体系。省级统筹,各州(市)将环境应急机构和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信息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术库等信息可视化、图形化形成“资源布局图”;省级统筹,各州(市)将突发事件组织结构报省生态环境厅整合,打造事有人干、联络迅速、责任清晰的指挥平台。

2.“南阳实践”工程。按照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环境应急“南阳实践”实施方案(2021—2025)》要求,组织制定我省“南阳实践”总体工作方案,明确河流(河段)清单和实施计划,并开展成果应用评估,不断完善响应方案,做好环境应急准备。部署试点阶段,制定印发云南省“南阳实践”工作方案,完成2~3条河流的实施工作,各地要在“十四五”期间落实经费保障,完成实施工作,实现重点河流全覆盖。2022—2023年全面推进阶段,在试点总结和经验共享的基础上,全面开展“南阳实践”。2024—2025年应用提升阶段,在完成“南阳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成果应用和工作总结,并抓好演练,对“南阳实践”成果应用开展评估,进一步完善“南阳实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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