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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合理建设先进煤电 到“十四五”末煤炭消费比重控制在34%左右

2022-04-28 10:20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键词:十四五能源规划煤电可再生能源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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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健全治理体系,推进环境治理

体制机制现代化

全面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推动全党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保护生态环境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一节 健全生态环境管理体制机制

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完善省负总责,州(市)、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本地区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州(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全面实行政府权责清单制度,落实各级政府生态环保责任。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持续推进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好国家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改革制度,制定省级生态环境领域有关改革政策文件,推动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落地见效。充分发挥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议事协调作用,落实各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责任,切实形成各级党委政府治理生态环境合力。

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坚持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落实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落实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及其他相关规定,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善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细化量化各地、各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大生态环保格局。明确省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关于承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方面的支出责任。

完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管理。将环境质量、主要污染物减排、能耗总量和强度、碳排放强度、森林覆盖率等指标纳入约束性指标管理,分解到各州(市),建立评估考核体系。各地区合理制定落实方案。

完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贯彻落实《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促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常态化、长效化。健全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办预警、整改调度、验收销号、约谈问责等制度机制,推进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重点,将应对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江“十年禁渔”“四水四定”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督察范畴。对全省16个州(市)党委、政府开展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视情对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并适时开展“回头看”。紧盯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常态化开展日常督察,适时组织开展机动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全力推动中央及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等问题整改,落实督察整改调度、盯办、督办机制,压实整改责任,推动问题解决。完善每批督察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机制。

第二节 完善生态环境法规标准体系

推动生态环境地方立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地方立法的系统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在积极开展《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起草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分享、危险废物许可证管理、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等实施办法、地方性法规的编制及修订。支持和鼓励地方开展生态环境领域的地方立法研究,不断完善云南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

加强生态环境标准制定、修订工作。逐步构建我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体系,为云南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标准保障。开展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风险管控、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地方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加强生态环境标准能力建设,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推动各类生态环境标准研究团队建设,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协会积极参与生态环境标准的研究、制定。完善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程序。推进生态环境标准应用和实施,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涉及环境治理和生态环保产品的绿色认证。积极开展《云南省燃煤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工业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云南省家具制造业VOCs排放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工作。

推进环境司法联动。推动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设立专门化专业化的生态环境侦查、检察和审判机构,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及执行工作“四合一”的审执模式和跨行政区集中管辖,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侦办、起诉和审判力度,探索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制度。加强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筛选,建立线索移送、督促检查机制,完善案件索赔工作责任制,强化重大案件督办和修复效果评估。推动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地方立法,强化与行政处罚、刑事司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进行衔接。

第三节 完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完成所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完善排污许可证管理要素,实施固定污染源全过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的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督工作体系,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开展排污许可专项执法检查,落实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基于排污许可证的监测、监管、监督“三监”联动试点。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环评、总量控制以及生态环境统计、监测、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融合衔接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政策协同,打通企业环境数据信息之间的壁垒,形成全链条式的企业监管制度。持续做好换证或登记延续动态更新。严格落实排污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建立完善环境信用体系。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完善我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依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严格落实守信联合奖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要求,推动形成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生态环境监管模式。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与国家环境信用信息平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互联互通。到2025年,环境信用体系基本建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持续开展。

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体系。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落实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主体责任,细化披露内容,规范披露形式。开展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平台建设,打通企业相关信息披露途径。协同金融业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制度措施落实落地。到2025年,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基本建成,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和社会公众参与度显著提升。

第四节 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

规范开放环境治理市场。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打破地区、行业壁垒,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确保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环境治理与服务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创新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以环境公共服务、重点行业深度治理、各类开发区集中治污、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重金属污染综合治理、农村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系统治理和专业化治理。在九大高原湖泊治理、污染场地修复、医疗废物处置等重点领域积极引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引入第三方治理模式,降低环境治理成本,推动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协同发展。在流域环境治理、土壤修复等领域,按照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的模式,开展生态环境导向开发(EOD)模式试点。推动环境治理整体解决方案、环保管家、区域一体化服务模式、各类开发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等创新发展。

完善价格收费机制。鼓励州(市)根据企业污染排放的主要种类、浓度和环保信用评级,分类分档制定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推动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建制镇开征污水处理费。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实行分类垃圾和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政策,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制定和调整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标准。

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对工业企业排污单位征收VOCs环境保护税。选择有色、钢铁、火电等“重污染型”行业和小而散的“轻污染型”行业,制定行业差异化的应税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在环境容量低、生态环境敏感的滇池流域、洱海流域及曲靖市、红河州、昭通市等区域研究制定地区差异化的税额标准。加大排污许可证管理与环保税征管衔接力度,强化小散污单位纳税人识别。健全环保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环保税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完善环保税常态化复核程序,建立税收和环保联合监察机制,健全环保税行政复议制度。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污水垃圾与污泥处理及再生水产品增值税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废钢加工企业增值税退税比例。

第五节 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

健全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开展执法机构规范化示范创建。加快补齐应对气候变化、农业农村、生态监管等领域执法能力短板,推进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以及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检查和专案查办等制度。创新执法方式,加强在线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科技手段运用。加强监管执法平台建设,依托云南省“智慧环保”大数据建设工程,加快推进移动执法系统“智慧执法”信息化建设,实现从现场执法可视化、处罚审批电子化和处罚标准智能化。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信息共享、执法高效、处罚精准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体系。

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建成覆盖全省国土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网络,推进全省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信息互联共享。优化调整省级空气、温室气体、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声等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和指标项目,提升PM2.5与O3协同监测预警及污染溯源解析能力。鼓励各州(市)依据本辖区特点设置州(市)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进天空地一体化监测手段综合应用,完善长江、九湖、南盘江流域等区域一体化监测网络。探索建立高黎贡山等重要生态安全屏障的生态质量监测站点和样地网络。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推动重点排污单位自主安装自动监控设备。规范排污单位和各类开发区污染源自行监测监控,完善污染源执法监测机制,开展排污许可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开展新污染物等典型环境问题调查性和研究性监测,推进监测监管数据共享。健全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和量值溯源体系,开展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建立社会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机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排名、信息公开、预警通报制度。

强化地方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管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推动改革全面落地见效。分级分类推进地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确保监测机构能力满足监管需要。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解决有编无人的现状。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实行“局队合一”,逐步完善“联合执法+同步整改+精准服务+环保普法”执法模式。推动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配备环境执法人员。完善环境监管及执法人员选拔、培训、考核等制度,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建立健全与执法任务相配备的能力保障,完善保障生态环境监管执法用车、手持快速检测仪等执法设备,规范环境执法队伍着装等执法装备。探索“局队站”合一模式,将执法监测纳入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做好基层执法人员身份转隶工作,推动各级生态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系列。

提升生态环境信息化水平。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精细化服务感知、精准化风险识别、网络化行动协作的“智慧环保”治理能力。提升信息化基础设施保障水平,搭建生态环境云服务平台,夯实“智慧环保”生态环境大数据基础支撑能力。加强生态环境数据资源规划,建立统一的数据资源体系和目录,建设一体化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基础平台。依托“数字云南”建设,开展社会经济与资源环境数据要素资源体系建设。推进生态环境决策、监管智能算法和业务模型研发,深化生态环境大数据创新应用,加强智慧环境业务系统平台开发。强化网络与信息化安全保障,以数据安全为核心,全面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和国产密码要求,建设并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技术体系。

专栏22 生态环境监测监管能力提升工程

1.生态环境智慧感知监测能力建设工程。通过加密设置监测站点,更换老旧自动监测仪器和配套设备,开展非甲烷总烃、温室气体、颗粒物组分等指标自动监测等方式,优化完善全省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构建地表水自动监测网,建设部分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水质自动站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自动站,试点建设一批地下水自动监测站。以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络为基础,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规范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点位例行监测,与普查有效衔接,形成土壤环境质量动态监测网络。部分地级城市及县城试点开展功能区环境噪声自动监测。补齐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及省厅驻各州(市)生态环境监测站业务用房与实验室基础能力,提升非区域中心的厅驻各州(市)监测站监测能力,拓展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立高黎贡山等一批生态质量综合监测站和监测样地(带)。

2.生态环境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工程。2022年底前完成全省各级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着装配发,争取利用1—2年时间基本配齐执法辅助装备。

3.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中心建设工程。实现生态环境数据资源与应用迁移上云。建设生态环境大数据平台,扩展数据深度和广度,实现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数据集成整合与共享,协调生态环境部及省级跨部门数据融合和应用。建立并完善数据资源目录,构建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数据共享体系。深化数据中台、业务中台建设,强化服务支持能力。

4.“智慧环保”应用系统建设工程。围绕决策科学化、监管精准化、服务便民化的理念,建设6大应用体系,即:问题发现体系、问题分析体系、问题解决体系、风险防控体系、决策支持体系、日常监管体系。搭建数据即服务的创新模式,提升生态环境纵向横向多部门多业务间的协同推进能力,实现以数据为核心的业务再造。

5.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建立安全技术体系、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基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标准的网络安全体系和基于国产密码身份认证、访问控制、数据保护、可信服务、安全审计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六节 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支撑

提升生态环境科技创新能力。统筹科技资源,深化生态环保科技体制改革。依托省内外生态环境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骨干环保企业,加强环保产学研示范基地、院士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研发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环保智库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省内生态环境科研院所基础设施能力建设,鼓励省内外科研院所在省内建设分支机构和研究基地。积极引导企业与科研机构加强合作,不断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推动环保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实施环境科研领军人才工程,加强环保专业技术领军人才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人才培养平台基地,打造一批高水平创新团队。

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研究。组织开展高原湖泊污染治理、长江经济带生态修复、滇南大气污染机理、细颗粒物与臭氧污染成因及协同控制、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滇中地区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滇西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项研究。强化大气、水、土壤等重点领域污染成因、多污染物复合效应、跨介质污染迁移等基础研究。开展新污染物监测、环境风险评估与治理管控、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防控、重金属减排、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面源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等技术方法研究。支持生态、土壤、大气等监测预警网络系统研发。

大力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以云南省委、省政府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将环保产业列为“8大”千亿级优势产业之一为契机,立足云南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的实际需求,实施绿色生态环境产业发展“两环境、三培育、五争取、十工程”计划。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节能环保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第七节 加强生态环境管理创新和示范创建

探索建立生态环境区域协作机制。依托澜湄合作机制、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以及滇缅、滇老、滇越国际经济合作圈等合作平台,积极与周边国家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深化渝川黔滇藏青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持续推进长江、黄河、澜沧江“三江”流域青藏川滇五州(市)跨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充分利用区域合作机制及平台,积极推进泛珠、浙滇、沪滇、滇台等生态环境保护交流与合作。深化与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推动形成“科技入滇”升级版。

全面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积极争取国家财政支持,加大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的转移支付力度。优化和完善赤水河流域横向补偿机制,积极推动开展第二轮补偿。推动建立长江、珠江流域跨省横向生态补偿,探索建立省内长江全流域补偿机制,实现补偿由试点向常态化运行的转变。完善生态补偿监测支撑与绩效评估机制。联合制定综合性生态补偿政策,建立省、州(市)、县(市、区)“共同推进”,省级各有关部门“相互衔接”的补偿工作机制,推进开展补偿工作。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逐步推进市场化交易补偿。推进综合补偿试点。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提档升级”。完善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指标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制定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评估办法,推动生态创建成果和成效的“提档升级”。持续推进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推动符合条件的地区加快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创建。推进已命名“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提质增效。积极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区建设。

专栏23 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程

1.生态文明示范创建工程。深入开展省级生态文明示范州(市)、县(市、区)创建,力争主体功能区划定的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基本建成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市、区),引导重点开发区积极开展生态文明创建,夯实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基础。

2.高水平建设“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加快推进腾冲市、贡山县、大姚县等6个国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选择10个有条件的地区,深入探索“两山”转化机制与实践路径,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验区建设。

第十一章 开展全民行动,促进生活方式绿色转型

深入推进“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以绿色消费带动绿色发展,以绿色生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全员动员、人人参与,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风尚。

第一节 增强生态环保意识

深入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将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组织开展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举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理论研究专题研习会、现场交流会,总结提炼典型实践模式。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与百姓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有机结合,通过线上和线下多种形式,面向党政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农村等开展大宣讲活动。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创建一批国家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实践基地。

繁荣生态文化。加强生态文化基础理论研究。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的制作和传播力度,各地方结合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打造生态文化品牌,研发推广生态环境文化产品。鼓励文化艺术界人士参与生态文化作品创作,加大对生态文明建设题材文学、影视、词曲创作等支持力度。利用六五环境日、生物多样性日、低碳日、地球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社会宣传活动,努力提升活动的参与度和影响力,打造活动品牌。深入推进“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主题实践活动,将活动融入日常,提高活动参与性、互动性、体验性和实践性。

第二节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生活

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积极组织开展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绿色商场、绿色建筑等创建活动,推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试行)》,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到2025年,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取得显著成效。

引导践行绿色生活方式。组织开展各类环保实践活动,全面推行绿色低碳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积极践行“光盘行动”,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等陋习。鼓励宾馆、饭店、景区推出绿色旅游、绿色消费措施,严格限制一次性用品、餐具使用。在机关、学校、商场、医院、酒店等场所全面推广使用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结合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完善绿色生活激励回馈机制。

营造宁静和谐的生活环境。加强环境噪声管理工作,持续改善声环境质量,及时解决群众身边突出的噪声问题。制定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强化声环境功能区管理,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与调整,地级城市在声环境功能区安装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在制定国土空间规划及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合理划定防噪声距离,并明确规划设计要求。加强建筑物隔声性能要求,建立新建住宅隔声性能验收和公示制度。严格夜间施工审批并向社会公开,鼓励采用低声施工设备和工艺,强化夜间施工管理。推进工业企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厉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在典型城市开展城市交通干线、机场等交通运输噪声影响调查。加强对文化娱乐、商业经营中社会生活噪声热点问题日常监管和集中整治。开展中、高考等特殊时段噪声污染防治专项执法行动。城市环境噪声指标纳入云南省“美丽县城”建设评选指标体系。倡导各地制定公共场所文明公约、社区噪声控制规约,鼓励创建宁静社区等宁静休息空间。

第三节 推进生态环保全民行动

发挥党政机关作用。在党政机关倡导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引导各单位健全节约能源资源管理制度,强化能耗、水耗等目标管理,推行绿色办公,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全面实行垃圾分类。县级及以上各级党政机关要率先创建节约型机关。

落实企业生态环境责任。企业要从源头防治污染,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减少污染排放,履行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排污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相关信息、环境年报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鼓励企业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环境教育体验场所、环保课堂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开放,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公益活动。

发挥各类社会主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加大对环保社会组织的引导、支持和培育力度,提高环保公益服务水平。推动生态环境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志愿者交流培训,广泛开展生态环境志愿服务活动。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鼓励公益慈善基金会助推生态环保公益发展。鼓励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形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公众监督与参与。继续推进环境政务新媒体矩阵建设,规范优化新闻发布工作,加强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推进信访投诉工作机制改革,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制度,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对重大投诉案件和反复投诉案件加大督办力度。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先进典型。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案例、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和跟踪。提高对重大舆情分析研判的质量,及时准确把脉公众关切热点,有针对性做好新闻热点回应。把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的重要平台,加强与新闻媒体互动。继续推动环保设施和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健全环境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专栏24 生态环保全民行动工程

1.推广先进典型工程。开展最美基层环保人、百名生态环保志愿者和十佳公众参与案例征集等活动,选树主动践行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务、事迹感人、贡献突出的先进典型并进行宣传推广,发挥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

2.生态环保宣传活动工程。开展“生态环境宣传周”“生态环境宣传月”等系列活动。重点围绕生态文明建设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等,组织开展征文、摄影、书法和绘画大赛等文化活动,征集推广优秀宣传作品。开发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短视频、动漫、有声读物、游戏等。结合云南地域特色和民族文化打造生态文化品牌,研发推广生态环境文化产品,加大生态环境宣传产品传播力度。

第十二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深入领会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层层压实责任,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建立省级部门推进规划落实的分工协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强化指导、协调以及监督作用,确保规划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本地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分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第二节 明确任务分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本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措施和重大工程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公布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计划,强化部门协作和地方指导,推动目标任务落实。各地区各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与本规划做好衔接。生态环境各要素各领域编制专项规划或行动方案,落实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节 建设生态环保铁军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强国战略,建设一支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铁军。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固废和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环境监管等领域以及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草、气象等部门生态环境保护队伍建设。提升乡镇(街道)、县(市、区)等基层生态环境保护队伍能力。通过业务培训、比赛竞赛、挂职锻炼、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业务本领。

第四节 加大投入力度

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省级生态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完善项目储备库,推进重大项目实施。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级和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切实履行地方政府支出责任,健全省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体系,建立政府投资稳定增长机制,增强基层生态环保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拓宽投融资渠道,综合运用土地、规划、金融、价格多种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准公益性和公益性环境保护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以市场化方式设立生态环境保护基金。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捐赠资金增加生态环境保护投入。

第五节 强化考核评估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评估结果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审计、督察、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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