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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市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管理,规范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现将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发改委联合制定的《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告知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电网企业不直接收取电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以下简称“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
第二条 供电主体要严格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第三条供电主体应当公示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
第四条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应当及时在收费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当期电费收缴情况,公示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提示醒目。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
第五条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供电主体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政策,如转供电主体执行不到位,各终端用户可以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芜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7日
填表说明:
1、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后七日内填写此表并及时张贴公示,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
2、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供电主体按照市场购电价格(含电网代理购电)加终端用户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和政府性基金附加收取电费,并作为终端用户平段用电价格;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可登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网站查询当月购电和用电价格。
3、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终端用户在平段用电价格基础上,按规定的峰谷浮动比例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4、终端用户不具备峰谷电量计量条件的,按供电主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后平均用电价格加终端用户与供电主体电压等级对应的输配电价价差收取电费。
5、供电主体公示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
6、如表格不够填写,可另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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