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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
(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保障社会经济平稳运行,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全省电力需求响应能力建设,省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近年来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对《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苏经信电力〔2018〕477号)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清洁能源消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平稳、绿色、高效运行,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关于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好新形势下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17〕1690号)、《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定版)》、《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江苏省实施季节性尖峰电价有关问题的复函》(发改价格〔2015〕1028号)《关于认真做好2022年迎峰度冬电力供应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近年来开展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和市场化改革情况,修订本实施细则。
近年来,受电力需求刚性增长和近年来省内大型支撑性电源投产不足影响,全省电力供需总体趋紧。叠加冬季极端寒潮天气、夏季持续高温等因素影响,电力保供压力不断增大。尽管通过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能够有效控制用电负荷,达到保障供用电秩序稳定的目的,但在一定程度上将对工业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组织协调实施难度不断加大,同时也难以适应当前稳中求进的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因此,通过实施需求响应,运用经济杠杆,引导电力用户提高电能精细化管理水平,主动开展需求响应削峰填谷,最大限度的减小缺电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切实做到保电力安全与保经济增长统筹兼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全系统能源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江苏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细则》规定了需求响应的工作原则、组织方式、实施流程等,还明确了可中断电价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的执行标准和需求响应补贴兑付方式等相关问题,为我省后续实施需求响应工作提供基本遵循与政策保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总体表述修订
1. 因机构改革,目前需求响应相关职责已划转至发展改革系统,原文中所有的经信委、物价局统一修改为发展改革委。
2.因全省目前已上线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原文中所有关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江苏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和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3.当前省、市发展改革委已授权成立省、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原文中涉及需求响应中心的表述统一修改为省、市电力负荷管理中心。
(二)进一步扩大需求响应申报条件和范围
1、扩大居民参与需求响应的条件,鼓励引导居民用户主动参与意识,鼓励居民用户通过负荷集成商申请参与需求响应,具备智能家居控制系统或空调(家庭制冷/取暖设备)远程控制系统的居民用户,可通过需求响应平台申请参与需求响应。
2、鼓励储能、充电桩等直接运营及收益方以独立户号参与需求响应,区别于关联用户营销户号,提升参与需求响应积极性。
(三)增加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响应执行原则
在响应原则中明确如遇极端天气、设备突发故障、新能源出力大幅波动等不可抗力情况下,可增加工业用户约定响应执行频次及时间上限限制,鼓励有能力且有意愿参与的用户参与深度响应,以最大限度削减高峰负荷,保障电网安全和民生用电。
(四)结合近两年工作实际完善工作流程
按照“一次申报、阶段邀约、随时调用”原则,电力用户(负荷集成商)每年年初根据自身实际自愿申报参与需求响应,省负荷管理中心分别在迎峰度夏和度冬前对申报成功的用户进行阶段性响应邀约(邀约时段一般为迎峰度夏和度冬相对应的时间节点),用户可再次确认参与响应的容量和时段,用户应邀后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随时调用需求响应资源。
(五)在需求响应可中断电价标准中增加响应速度系数
为更好的应对因新能源出力日内波动等突发情况导致的时段性电力供需矛盾,用户可在较短时间内完成与电网互动,弥补电力平衡缺口尤为重要,近年来我省重点加强了各地用户“快上快下”负荷调节能力建设。将需求响应可中断负荷电价响应速度系数由原来的3挡细分为6挡,可以更好的激励用户进一步提升响应速度,实现“快上快下”错避峰。
(六)适当放宽响应有效性评估标准
结合近几年实践经验,实际响应量达到申报量的60%作为有效响应的界定更利于进一步激发用户参与需求响应积极性。将原文“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其差值大于等于响应能力确认值的80%,则视为有效响应”修改为“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其差值大于等于响应能力确认值的 60%,则视为有效响应,否则视为无效响应。”
(七)明确尖峰电价收支平衡原则
尖峰电价增收的资金用于需求响应可中断电价和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的支出,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当年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大于需求响应补贴需支出总额时,按照电价标准予以补贴,尖峰电价资金可跨年滚动使用;当年尖峰电价增收资金小于需求响应补贴需支出总额时,按照尖峰电价增收与补贴发放收支平衡原则,对补贴发放按比例折算。
(八)增加需求响应评价机制
明确对用户(负荷集成商)需求响应执行全过程进行效果评价,对需求响应执行履约不到位的用户(负荷集成商)和地市实施奖惩措施。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分别将各市发展改革委、供电公司需求响应组织实施成效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各设区市发改委完善对属地独立用户需求响应效果评价机制和奖惩措施,鼓励在省级需求响应可中断电价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激励措施和将用户(负荷集成商)需求响应履约执行情况纳入企业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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