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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4500万元!风机质量故障问题纠纷案 宣判!

2022-12-20 14:41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关键词:风电诉讼风电机组风电安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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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机组采购合同》之《技术附件》附件1第1.1条约定:FD-77-1500-Ⅲ风力发电机是三叶片、上风向、叶片变桨距、主动偏航、叶轮直径为77米、额定容量为1500KW、设计使用寿命20年的风力机;第1.2条约定:FD77-1500-Ⅲ风力机的设计根据IEC61400-1标准。附件3第3.1.1预验收:在每台风机调试成功后,卖方应向最终用户提交该风机调试成功报告,并提前48小时通知250小时试运行的开始时间,最终用户有权参与并见证试运行。对于合同设备,试运行应由卖方在最终用户协助下完成。在每台风机完成250小时试运行,并在双方认可的、影响风机安全运行的缺陷消除后的24小时内,最终用户和卖方代表应共同签署250小时试运行证书,样本详见附件3.2。在所有风机完成250小时试运行后的24小时内,最终用户和卖方代表应签署预验收证书,样本详见附件3.3;第3.1.1最终验收:每台风电机组的最终验收期为12个月。最终验收合格证书样本详见3.4。在此期间双方应完成:功率曲线的验证;可利用率的验证。

《发电机组采购合同》之《技术规范书》第1.1约定:风电机组设计寿命20年,其中主要部件(风轮、发电机、齿轮箱、主轴、机舱、主机塔架)在设计寿命期间不必更换。该规范书另包括如下内容:轴承具有高可靠性,承载能力大、耐冲击、耐高温、耐腐蚀,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75000h;主机正常运转和维护情况下,齿轮箱的使用寿命不少于20年;偏航轴承具有高可靠性,承载能力大、耐冲击、耐高温、耐腐蚀,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30000h;变桨轴承具有高的可靠性,承载能力大、耐冲击、耐高温、耐腐蚀,其设计寿命不低于130000h;塔筒的设计使用寿命为20年;机组的总体技术数据:预期寿命20年;叶片表面保护方案:漆膜表面无明显破坏现场,表面光滑采用的胶衣和油漆为同一系统,具有良好的防腐性涂层寿命可以达到20年。

前述两份《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签订后,2007年12月、2008年8月至11月间,33套发电机组陆续交付完毕。

2012年5月,新誉公司现场维护人员撤离里程公司镇赉风场。

2012年2月14日,新誉公司与吉林省顺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签订《吊装承包合同》,约定新誉公司将镇赉风电场2台发电机、3支叶片更换所需的吊装工作发包给顺通公司施工。

2012年12月10日、2013年5月13日、8月7日、9月7日、10月23日、11月17日,里程公司委托永济和谐电机修造有限公司先后对案涉发电机组发电机作出拆解及检测报告,主要记载:定子、转子检测不合格;原因分析:转子没有采用旋烘工艺,绝缘漆流动不均匀,造成局部绝缘差,电机长期运行大电流冲击,绝缘薄弱点出现绝缘下降趋势。发电机转子击穿后,无尾带松散、断裂,转子在运转过程中离心力过大,转子绕组扩张到定子相应部位,导致发电机转子绕组大面积损坏,发电机发生故障。综合以上检查结果,我公司对发电机进行定、转子更换绕组,更换前后绝缘轴承、定子绝缘加强、真空压力浸漆等。

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9日、2014年7月23日,镇赉县公证处先后经里程公司申请,对里程公司镇赉风场风机叶片折断状态及风场、监控室现状等进行现场公证,分别作出(2013)吉镇证字第665号、1162号、(2014)吉镇证字第507号公证书,并附有现场记录、照片、光盘。前述公证书主要记载,5号、24号、21号、15号、7号、8号风机处于停机状态,叶片存在折断、弯曲、裂开,监控信号存在断开、故障等状态。

2013年9月11日、12月10日,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天源科创风电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对案涉风力发电机齿轮箱进行鉴定及维修方案,主要记载:中间轴断裂,需要加工新件,中间齿轮压痕较深无法修理,需要加工新件;高速轴齿端部位有明显压痕存在,建议中间轴两端轴承进行更换;标准件部分损坏需要更换,橡胶密封件全部更换。故障分析:中间轴断裂,低速轴卡环脱落,导致中间齿轮错位压痕较深。原因分析:由于风机在风力过大的情况下,导致叶片断裂,高速刹车抱死,对齿轮箱内部齿轮进行瞬间冲击,而造成中间轴断裂。维修方案:加工件为中间轴及中间齿轮、主轴、行星框架;更换件为中间轴两端轴承及密封件、锁紧盘等。

2015年9月14日,北京市中信公证处根据里程公司申请,对里程公司工作人员张德国zlfdzdg2011@163.com电子邮箱收发邮件情况进行公证,通过该公证处电脑操作并作出(2015)京中信内经证字47936号公证书。公证文书体现:2012年3月8日16时21分,里程公司工作人员史志鹏用shizp@cwpgroup.hk邮箱转发了其收取贾军jiajun@newunited.com.cn邮箱的名为《吉林里程协合镇赉风场叶片折断事故分析报告》的邮件,所转发邮件主文内容显示,史志鹏于2012年3月7日12时54分接收贾军所发邮件,记载“史总,附件是叶片事故的分析报告,请查收。”贾军所发邮件主文附有贾军电子名片,印有新誉集团公司名称(英文名称记载为NewUnitedGroupCo.,Ltd)及地址、电话等信息。史志鹏转发的《吉林里程协合镇赉风场叶片折断事故分析报告》电子信纸背景印有新誉公司名称公司徽标、地址、电话、传真等信息,报告主体为新誉集团项目事业部,落款时间为2012年3月3日。该报告正文主要内容为:自2009年以来镇赉风场部分叶片出现了断裂的问题,我公司十分重视……目前叶片产生断裂事故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1.一次导流成型工艺,是我公司叶片生产初期使用的一种工艺方法,是叶片折断的主要因素(具体分析意见略,详见该报告)。2.叶片加强筋涂封不够均匀,局部胶层厚度超厚、点涂链接,使叶片整体框式结构强度有轻度减弱的可能。3.叶片表面有发白,表面隆起,会导致叶片在该部位力学强损减;长期运行会缩短疲劳强度寿命。初步结论:从上可知,叶片断裂的原因可以初步归结为叶片制造过程中质量控制不够严密造成部分叶片存在缺陷,以致叶片强度性能损减导致叶片较早发生疲劳破坏。

2013年5月7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对镇赉风电场13、14、17、18、18号机组15只叶片内外部进行了检查后,作出了《叶片检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总体来看,叶片外表面缺陷较少,也可以修复,但是,叶片内部存在很多缺陷,而且很严重,有些可能是致命性的缺陷。关于对叶片缺陷维修看法,1.对于叶片外部缺陷,就目前检查的现象都可以维修。2.对于叶片内部缺陷,缺陷太多,维修工作量很大;缺陷严重,维修难度很大;即使维修,也只能维修至叶根处十几米位置,叶片中部、尖部的缺陷无法维修。所以,隐患仍然存在。建议:1.内部缺陷无法维修;2.更换叶片;3.维修现状,一次更换损坏的叶片(这是不得已而为之)。

2013年11月29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经过对镇赉风电场1、2、3、4、5、6、7、8、9、10、11、12、16、19、20、22、23、24、25、26、27、29、30、31、32、33号24台机组叶片内部检查及13、14、17、18、18号机组复查,作出了《叶片检查意见》,主要意见如下:缺陷统计,对于本次所检查的这批叶片,发现内层玻璃钢褶皱,结构胶超厚,根部前缘、尾缘及腹板上的手糊加强层存有气泡、毛刺、泛白、未浸润透彻、分层、搭接过渡不好等缺陷都属于共性缺陷,是普遍缺陷,每支叶片上都存在,下表中就不再做更详细的说明。对于其他一些缺陷或者已发展为极端严重的缺陷,统计如下表所示(略)。结论与建议,所检查的这些叶片均为不合格品。从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该全部替换下来,以防止重大事故发生。对于叶片内部的这些缺陷:①缺陷太多,维修工作量很大;②缺陷严重,维修难度很大;③即使维修,也只能维修至叶根处十几米位置,叶片中部、尖部的缺陷无法维修,所以,隐患依然存在。避雷导线断开的几只叶片,建议尽快将避雷导线连接上。部分叶片的外表面也疑似有严重的缺陷,建议进行叶片外表面检查。从经济性,安全性等各方面综合考虑,权宜之计是维持现状,依次更换损坏的叶片。现发现已有相当大部分的叶片褶皱开始发白,即使是运行的叶片也需要经常对叶片进行检查。现对所检查风机叶片能否带缺陷运行的判断如下表所示(略)。

2013年12月16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对镇赉风场25号风电机组叶片进行外部检查,并作出报告。记载:三支叶片的叶身及其附近均存在问题,说明该处在设计上或生产工艺上存有缺陷。B叶片的梁帽上产生的横向裂纹是致命问题,因为梁帽是叶片的主要承载部件,产生横向裂纹说明该截面承载能力已经减弱,若继续扩展,叶片折断的风险非常大。鉴于B叶片上的致命缺陷,建议该机组立即停机,不再运行。对该叶片建议替换掉。

2014年6月8日,2015年1月18日、3月7日,经里程公司委托,天津叶安风电技术有限公司对镇赉风场部分发电机组叶片进行内外部质量检查,并作出汇总报告,内容基本同北京市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检查报告(内容详见报告)。

2015年7月20日,经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鉴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司法鉴定中心(北京)对案涉发电机组不能正常运行的故障原因(具体包括风机叶片出现折断、裂纹等,齿轮箱及发电机等主要部件出现停运、毁损等情况)作出《风力发电机组故障原因司法鉴定意见书》(电鉴意见【2015】第5号),主要内容为:分析说明

(一)故障的总体情况。按照两份采购合同的约定,镇赉风场安装了新誉公司生产的FD77-1500-Ⅲ型1.5兆瓦双馈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共33台。从2009年4月项目投产到2013年12月31日,风电机组频繁发生叶片断裂、损伤,发电机、伺服驱动器、变桨电机、偏航减速器、齿轮箱等主要设备损坏和严重漏油等故障。2013年4月18日、2013年10月29日、2014年8月5日,镇赉县公证处分别提供了上述三个时间节点6台风机叶片折断的现场记录公证书。新誉公司项目事业部提供了该公司对镇赉风场初次提供和后来更换的叶片的事故分析报告。北京可汗之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三份在不同时间对该风电场不同风机进行检查的报告。勘验现场有部分更换下来的叶片,有的叶片存在避雷金属线被人为偷走等二次损坏现象,现场未提供损坏的发电机、伺服驱动器等部件,能看到的仅是若干漏油严重的齿轮箱和被风机叶片打坏的塔架。

(三)故障的主要原因分析。一般风机叶片等大部件故障的原因可归为三类:1.第一类是因操作不当或叶片工作条件超出设计值要求的安全范围,叶片所运行的环境条件超出了设计时能承受的极限值,从而造成叶片及其它部件的损坏。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风力发电上网电价政策通知》(发改价格[2009]1906号)的规定,吉林省白城市属于Ⅲ类资源区。江苏新誉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规范书显示:“本产品为FD77-1500-Ⅲ风力发电机组,单机容量为1500KW。符合IEC-Ⅲ标准风电场环境”。说明镇赉风电场的运行环境符合该叶片的工作条件和设计要求,可排除因工作条件超出设计值导致叶片及其它部件损坏的可能性。2.第二类是在风电机组的安装和调试过程中存在问题,且未按照相关标准进行验收,给风电机组日后的运行发电埋下隐患,引发或逐步加剧叶片、发电机及齿轮箱等部件的损坏。根据《风电项目(28.5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号:200700lA)、《吉林镇赉风电项目(21MW)风力发电机组采购合同》(合同号:JLZLFD-2008001)、《1.5兆瓦双馈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技术附件》(合同号:2007001A)、《吉林镇赉风电项目1.5兆瓦双馈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供货合同技术附件由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和江苏新誉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共同签署》(合同号:JLZLFD-2008001)的约定:安装、调试运行和验收应由镇赉风场组织、在新誉公司的技术指导下进行。新誉公司提供现场组装,安装调试运行和培训期间的技术服务,负责并与镇赉风场指定人员配合完成安装的准备工作、风力发电机组及塔架的现场安装和装配、接地及防雷系统的安装工作、初次测试、设备的性能测试的准备和实施。新誉公司将通过250小时的测试,证明设备运行令人满意且符合安全标准。委托方提供的风力发电机组250小时证书和预验收合格证书显示,第1-28号风机已经完成了250小时试运行,并由双方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第26-32号机组经检测与试验,通过250小时试运行,符合GB/T20319-2006以及DL/T5191-2004所规定预验收内容,并有业主、监理及制造商三方的签字盖章。以上材料均说明新誉公司提供给镇赉风场的风力发电机组在安装及调试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且通过了机组的250小时试运行,可以排除叶片、发电机及齿轮箱等部件的损坏是由于安装或调试不当所引起的。3.第三类是因供货方在产品制造、运输、存储、安装和调试过程中未按规范要求进行而引起一些问题,导致叶片及其它部件在后来运行中出现故障和损毁(具体分析意见见报告)。

鉴定意见:(一)吉林里程协合风力发电厂风机叶片大范围频繁发生折断等事故的原因是江苏新誉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所生产的叶片(不管是最初提供的产品还是后来更换的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没有按照相关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有效控制,导致其生产的叶片相当一部分达不到设计质量要求,更达不到该公司在《江苏新誉风力发电设备有限公司变速恒频风力发电机组FD77-1500-Ⅲ技术规范书》中明确承诺的20年不用更换的标准。(二)现场勘验时,鉴定人和专家没有看到故障风机的发电机、齿轮箱等设备。根据补充的事故记录和事件报告等材料,推断其损坏原因:一是不排除这些损坏的设备与叶片故障有连带关系,即叶片的质量问题导致机组运行时振动而损坏;二是不排除其自身或连接上存在质量问题或设计缺陷。

另查明,2013年4月开始,里程公司先后与中科宇能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志财吊装运输有限公司、白银中科宇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签订《风机叶片买卖合同》、《吊装技术服务合同》、《常牵风力发电机组风机叶片采购合同》等合同,并支付价款用于对叶片、发动机等部件进行更换和安装。2017年2月23日,里程公司委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就案涉1-33号风机因质量问题维修或更换部件明细表进行专项审计,并作出《专项审计报告》(瑞华长春专审字[2017]24010008号)。审计结果为:截至2015年10月8日,因风机质量导致损失总金额为44,406,270.32元。其中:叶片故障导致的损失金额为27,114,000.00元,发电机和齿轮箱等大部件故障导致的损失为7,799,257.00元,小部件故障导致的损失金额为6,822,180.00元,其他情况导致的损失金额2,670,833.32元。

再查明,2017年11月20日,里程公司委托中电数证电力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电鉴意见[2017]第4号)对案涉33台风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因风机故障少发电量及折合电费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如按照故障时间计算法,上述时间段少发电量5391.47万千瓦时,折合电费3288.7959万元。如按照利用小时数计算法,上述时间段少发电量10454万千瓦时,折合电费6377.3244万元。

2021年8月3日经一审法院委托,上海砝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作出《鉴定意见书》(FJJC202104002)。鉴定结论:案涉33台风力发电机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因故障原因导致的少发电量数额为5551.1223万千瓦时。

一审法院认为:新誉公司与里程公司签订的两份《发电机组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依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投稿与新闻线索:陈女士 微信/手机:13693626116 邮箱:chenchen#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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