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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由有关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请求,省发展改革委向省政府请示后确定。
2.3 企业应急指挥机构
油气管道运营企业是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应对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应急指挥机构,加强管道运行监测;针对可能发生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建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建立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和应急联动机制,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按照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要求参与现场应对工作。
2.4 专家组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设立专家组,由从事油气管道运行相关领域的技术、安全和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防洪、消防救援、卫生健康、反恐防暴和水文、地质等专业专家参加,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处置、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政府部门预防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负有管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油气管道运营企业存在风险的日常监测,并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将可能引发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告知运营单位。
3.1.2 企业预防要求
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建立健全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机制,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特点和规律,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出现可能影响管道运行安全的情况时,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报告当地发展改革委。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按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1)Ⅰ级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极其严重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特别严重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2)Ⅱ级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严重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严重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3)Ⅲ级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较严重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较大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或爆炸事件。
(4)Ⅳ预警:油气管道本体受到一定损坏或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发生一定影响的管道油气泄漏、火灾事件。
3.2.2 预警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政府授权相关部门负责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委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向本级政府提出相应的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的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相关行政区域。
3.2.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各自职责,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事件的影响范围、强度和危害程度。
(2)加强监测。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组织专业管理人员和一线工作人员加强对管道及附属设施的监测、巡护,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3)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事发地周边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及时告知公众避险和人身防护常识、措施。
(4)应急准备。视情况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组织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支援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筹措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5)安全保障。组织力量加强对油气管道重点地段、重要部位和重要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群众基本生活的大规模供油、供气中断事件。
(6)舆论引导。及时发布事件最新动态,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必要时,向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公众发布警告和劝告,以及避免或减轻危害的指导建议。
3.2.4 预警调整和解除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的,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4 信息报告
4.1 报告程序和要求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管道运营企业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涉及暴恐袭击、人为破坏造成的,要同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事发地县级以上政府报告。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获悉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后,要立即核实事件的信息来源、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起因和性质、油气泄漏量、人员伤亡情况、周边地理、社会和环境等受影响情况以及事件发展趋势、先期处置情况等,并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向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负有油气管道监管责任的部门,必要时可越级上报。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发展改革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1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报告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相关部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市级或县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本级党委、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进行核实,并视情报告省委、省政府。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在4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发展改革委报告。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要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各级政府接到报告后,要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响应级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涉及居民小区、学校、医院、车站、商场等人员密集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2)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可能对省内黄河、淮河等流域干流以及南水北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影响的;
(3)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油气管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市级应对能力,需要大范围甚至全省调集应急力量和资源应对的;
(5)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有可能发展成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级别的;
(6)事发地发展改革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油气管道突发事件。
上级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获悉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4.2 报告内容与方式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为发现或获悉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的首次上报,续报为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补充上报,处理结果报告为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的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简要经过,人员受害情况、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置进展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但要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对情况不够清楚、要素不全的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信息,以及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事件信息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边报告、边核实。无法立即核实清楚的,要先报告并注明“正在核实中”,同时指定专人跟踪核实上报。
4.3 信息通报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已经涉及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要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发展改革委。接到通报的政府及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事件信息。事件影响范围可能超出本省行政区域的,由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向涉及的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通报有关情况。
5 应急响应与处置
5.1 先期处置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油气管道运营企业要立即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营救遇险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采取关闭、停输、封堵、围挡、喷淋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油气管道,防止泄漏油气蔓延扩散,同时做好管道泄漏油气的回收、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及时向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有关现场资料、事件情况等信息,迅速开展分析、评估,并会同专业救援力量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及建议。
相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救援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同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情况。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相关证据。
5.2 响应分级
根据油气管道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和发展态势等,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5.2.1 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要立即组织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认定达到特别重大、重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标准的,报请省政府分别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决定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后,由省指挥部紧急动员,向各有关单位下达指令,向事发地市、县级应急指挥机构核实有关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向国家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根据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部署,组织救援工作,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等情况。
省指挥部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专家组的建议,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事发地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的现场指挥部要服从或纳入省指挥部设立的现场指挥部。
5.2.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市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市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油气管道突发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报告后,及时掌握事件动态,上报省指挥部调集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必要时,由省指挥部派出相关工作指导组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为事发地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2.3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县级应急指挥机构具体领导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区域、特殊时期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根据危害情况、事件发展趋势等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 响应措施
油气管道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地方政府、部门、单位要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或在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5.3.1 现场处置
(1)现场实施紧急封闭、封锁,实行交通管制,实施紧急避险,迅速疏散、撤离人群,转送受伤人员,划定可能受影响区域范围。
(2)立即清除现场火种,视风向、风速、水流、地形、地下空间和设施、周边环境以及油气泄漏量、扩散方向等因素,检测并估算警戒、隔离和防备距离。
(3)根据管道输送介质的不同特性,正确选择处置方法,防止事态扩大或次生灾害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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