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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强化“两高一低”项目源头管控
采取强有力措施,对“两高一低”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控制新增项目,严禁新增行业产能已经饱和的“两高一低”项目,除涉及本市城市运行和产业发展安全保障、环保改造、再生资源利用和强链补链延链等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建、扩建“两高一低”项目。实施市级联合评审机制,对经评审分析后确需新增的“两高一低”项目,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严格实施节能、环评审查,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提高准入门槛。强化常态化节能环保监管执法,将“两高”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日常监管。(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生态环境准入管理
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事前准入约束、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优势,在重点行业排放源层面落实碳减排要求,推动实现减污降碳协同效应。建立完善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适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管理的排污许可制度。将本市碳达峰碳中和相关工作要求纳入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评和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试点实施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依托国家及本市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探索将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开展试点示范
(一)开展重点区域协同控制试点
五个新城重点开展超低能耗建筑集中示范区建设,新建城区100%执行绿色生态城区标准,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大型公共建筑执行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深入探索零碳园区技术路线和实施路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重点开展近零碳试点示范,编制实施示范区水乡客厅等重点片区近零碳专项规划,到2025年,初步建成3-6个近零碳社区(实践区),到2030年,水乡客厅基本建成零碳示范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开展重点领域协同控制试点
在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工业领域探索建立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试点示范工程。交通领域重点利用临港新片区政策高地优势,在重型货运、港口场内机械等场景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和可再生能源现场制氢储氢试点示范工程,到2025年,推广货运物流燃料电池汽车600辆,试点新建氢能制储加一体化母站4座。(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支撑保障
(一)建立减污降碳技术体系
1. 强化科技支撑,加强协同控制技术研究与应用
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前瞻性研究,建设一批相关重点实验室,部署实施一批重点创新项目。加强可再生能源、氢能、传统能源高效低碳智慧利用、钢铁化工低碳零碳工业流程再造、废弃物资源化和再制造、低碳/零碳建造与交通、碳捕集与利用、生态碳汇等关键技术研发与示范应用。开展烟气超低排放与碳减排协同技术创新,研发多污染物系统治理、VOCs 源头替代等技术和装备。进一步发挥绿色技术银行、上海技术交易所等绿色技术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综合性服务平台的作用,提升减污降碳科技成果转化力度和效率。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强化本市减污降碳领域科技力量。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减污降碳技术解决方案,组织编制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控制技术目录。强化数字赋能,提升减污降碳协同智慧管理能力。(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建立健全协同增效评估技术体系
分阶段、分步骤建立健全符合上海环境经济发展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多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增效评估技术体系并强化应用,重点考虑污染防治技术措施的碳减排协同效果分析方法、减污降碳政策措施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以及减污降碳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方法等。开展重点区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协同增效评估试点,不断完善相关标准、方法。(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减污降碳法规标准
研究修订《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强化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法制保障。结合减污降碳要求,修订一批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研究构建由碳减排量绩效评价标准、低碳评价标准、碳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技术规范等组成的地方性碳排放管理标准体系框架。开展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控制技术标准、监测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探索构建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签标识体系,推动一批碳标签落地应用。加快研究建立上海碳普惠方法学及相关技术支撑管理体系。(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减污降碳协同管理
积极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造假行为,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履约制度。做好全国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衔接,充分发挥碳交易机制在发现价格和降低全社会减碳成本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推动排污权等其他环境权益交易机制的建立。做好碳排放权交易、电力交易、能耗双控、排污权等制度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创新推动减污降碳与碳交易融合,在管理边界划定、配额分配方案制定等工作中统筹考虑减污降碳协同因素,对协同控制成效突出的纳管单位给予一定优惠措施。推动上海碳普惠机制尽快上线运行,在项目签发、购买抵销等政策措施中,融入协同增效考虑因素。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计量技术研究,建立健全计量测试服务体系。贯彻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组织污染物和碳排放量大的企业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减污降碳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统筹力度,保障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相关经费,加大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协同控制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完善绿色金融体系,深入推动气候投融资发展,鼓励浦东新区先行先试推动绿色金融改革创新,积极推动《上海市浦东新区绿色金融发展若干规定》中相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规定落地实施。鼓励金融机构加强绿色金融产品服务,扩大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等规模,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协同控制项目。推动国家绿色发展基金等国家级投资基金对本市协同控制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探索建立新能源客货车差别化收费和通行便利政策。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建立有助于企业绿色低碳发展的绿色电价政策,激励企业积极参与绿色电力交易。(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减污降碳基础能力
开展大气温室气体监测,结合走航车、无人机和卫星遥感等多种监测手段,构建大气温室气体天空地一体化监测网络,并初步建立全过程质控技术规范。依托现有污染源在线监测体系,试点推进火电、钢铁、垃圾焚烧、交通等行业碳排放监测。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核算核查、监管制度,按国家要求编制省级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建立本地化温室气体排放因子库。推动大气污染物源排放清单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协同编制,打通工作机制和数据基础,探索编制高时空分辨率碳污同源网格化排放清单。探索试点建立固定源污染物与碳排放核查协同管理体系,实行一体化监管执法。依托移动源环保信息公开、达标监管、检测与维修等制度,探索实施移动源碳排放核查、核算与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国际国内合作
充分利用上海对外开放的“窗口”“桥梁”作用,积极代表国家参与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加强减污降碳国际经验交流、强化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绿色金融、应对气候变化、海洋环境治理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依托部市合作大框架,充分发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落户上海的优势,举办年度国际碳交易论坛,提升我国在全球碳定价等方面的影响力。依托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长江经济带生态大保护等国家战略和推进机制,深入推进与国内相关省市在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合作。将应对气候变化纳入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积极探索区域碳减排市场机制,加强区域低碳试点示范、适应气候变化等方面合作。(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水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宣传教育
将绿色低碳理念纳入教育教学体系。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组织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业务培训,提升政府、企业管理人员能力水平。加强宣传引导,选树减污降碳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示范和价值引领作用,利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节能宣传周等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大碳普惠机制推广应用力度,倡导市民参与绿色出行、光盘行动、衣物再利用、造林增汇等活动。推动电商平台和商场、超市等流通企业设立绿色低碳产品销售专区,积极推广绿色低碳产品。鼓励和推动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教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分阶段制定细化落实工作方案和任务清单,统筹调度落实具体工作。建立工作方案“编制-实施-评估-完善”动态跟踪机制,定期开展跟踪评估和督促检查。市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加强沟通协作,协调解决方案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系统推进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考核督察
统筹减污降碳工作要求,将国家下达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任务和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一并分解到条块,建立完善目标分解和评估考核体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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