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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2023年5月8日-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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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04631319(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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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h_haiyuju@163.com(县海洋与渔业局)
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5月8日
福州市连江县海洋碳汇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发展海洋碳汇经济,加快建立健全海洋碳汇价值实现机制,充分发挥连江县海洋资源在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作用,将海洋碳汇纳入碳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进一步实现海洋生态改善、渔业经济转型和渔区民生改善等多方面综合效益。为规范海洋碳汇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州市连江县行政区域内海洋养殖碳汇凭证(蓝票)的制发、登记、流转、质押、抵消、管理和监督,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洋碳汇,是指福州区域范围内权属清晰的海域养殖在一定时间周期内海洋储碳的能力或容量,该碳汇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行业标准《海洋碳汇经济价值核算办法》,经第三方机构监测评估、专家审查、海洋与渔业局备案、海洋碳汇交易部门登记的海洋碳汇量而制发的具有收益权的凭证,赋予交易、质押、兑现、抵消等权能,单位为吨(以二氧化碳当量衡量)。
第三条海洋碳汇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致力于扩大海洋生态养殖面积、提升海洋产品质量,增加海洋生态系统的碳汇量。
第四条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海洋碳汇的相关综合协调工作;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洋碳汇的备案签发、审核和监督,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海洋碳汇的登记、注销、流转和交易服务等工作,应当遵守全国碳汇交易及相关活动的技术规范,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交易监管的规定。
第五条海洋碳汇、蓝票记载内容包括: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项目地点、海域面积、监测期和监测期内碳汇总量;转移、变更信息,以及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第六条鼓励和引导养殖企业和个人、海域使用权人依据本办法申请海洋碳汇确权备案登记或制发蓝票。已实行分片承包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依托国有单位、或养殖企业申请海洋碳汇备案登记或制发蓝票。
第七条申请海洋碳汇确权登记或制发蓝票的海域、海洋养殖区域,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拟在监测期内提前收割的海域养殖不得申请海洋碳汇登记,但以标准周期经营为目的的收割不受此限。
第八条海洋碳汇交易纳入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海洋碳汇交易平台)交易。海洋碳汇确权登记确认函或制发蓝票由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海洋碳汇属无形资产,其权属需通过注册登记系统确认,海洋碳汇交易平台登记记录的信息是判断海洋碳汇配额归属的依据。
第九条海洋碳汇实行实名登记。海洋碳汇确权凭据(含海洋碳汇确权登记确认函或蓝票)遗失的,经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申请制发海洋碳汇蓝票,应当提供登记申请表(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签章的海洋碳汇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司营业执照、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第三方机构检测评估报告,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十条海洋碳汇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海洋碳汇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海洋碳汇可以采取挂牌点选、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
第十三条海洋碳汇持有人可向连江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将拟流转的碳汇种类、数量等信息对外发布。连江海洋碳汇交易平台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和省级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海洋碳汇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公检法执法等单位以及个人按年度购买海洋碳汇,以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五条鼓励在连江县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购买海洋碳汇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六条鼓励碳服务机构或国有企事业单位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海洋碳汇。
第十七条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海洋碳汇资产抵质押融资、金融结构性存款、债券、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海洋碳汇存储、交易、融资等。
第十八条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海洋碳汇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海洋碳汇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质押贷款产品,探索将海洋碳汇作为贷款的可质押物。
第二十条海洋碳汇质押贷款期间不得转让。
第二十一条海洋碳汇用于抵消相应的碳排放量后即予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二十二条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牵头开展海洋碳汇体系建设,制定海洋碳汇监测评估、专家审查、登记、流转、抵消、注销相关工作制度,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办法确权的海洋碳汇,暂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的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试行期为两年。本办法由连江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和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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